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经常使用的方式和手段,也是人民法院主要的结案方式之一,因其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具有减少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案件上诉率等判决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现阶段,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调解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直接影响诉讼调解工作的效果。现就法官个人因素对诉讼调解的影响谈谈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要想做好调解工作,法官必须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要有调解的愿望

调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还权于当事人的过程,此处的权,既包括一些合法的利益,也包括一些诸如吃请等不合法不阳光的利益;既包括物质的利益,也包括某些精神上的利益。同时,法官在调解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还要承担一些必要的压力和责任。上述因素或多或少会影响法官进行诉讼调解的积极性,而如果法官没有调解的主观愿意,仅是被动地去调解,调解必然只会流于一种形式。因此,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首先应当克制个人的私欲及畏难情绪,这是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前提。

第二、要有同情心和正义感

同情心是人类所有美好品质的源泉,同情心和正义感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法官只有具备了同情心和正义感,才会设身处地去替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去替弱者主张和维护正义、去不遗余力地替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也必然不会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而放弃对案件调解的努力,进而去轻易动用手中的裁判权。

第三、要坚持简约的办案风格

调解需要法官的耐心和细致,而简约办案则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简约考虑各种社会关系,简约考虑各种法律关系。办案的简约与调解的耐心细致,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简约办案可以表现在程序上,也可以表现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任务就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而简约的办案风格则符合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宗旨。

第四、要敢于替当事人做主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般会采取谨慎的态度,这往往会造成他们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取舍难以作出决断,从而给法官的调解造成难度。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或者说能够替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考虑的负责任的代理人的,这一问题往往就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没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为低下,没有能力替当事人做决断时,这一矛盾表现得就较为突出。此时,法官适当替当事人做一些决策、给当事人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则非常有必要。

法官替当事人做“主”,不但要替当事人分析案件的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这种结果与法官所建议的调解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否可以接受的;而且应当允许当事人向其他人征求意见。只有做到上述两点,当事人才可能会接受法官给他们所做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