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07-12-26 浏览次数:1443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呈上升趋势,然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后能够进入再审的却很少。据江苏通州法院统计,2007年度,该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19件,仅两件进入再审,每年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能够成功进入再审的不足10%。多数案件程序实体上处理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仍然坚持不懈地进行申诉,以致形成无理申诉现象。笔者通过对无理申诉案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无理申诉的原因
1、社会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的缺失。司法裁判行为是法院司法活动的主要方面,对法院公信力的影响起着重要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最直接的感知,来源于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因此,一个法院虽然一年审理近万件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仅数十件,发改率一般都在千分之五以下,但是,由于为数不多的错误的裁判,导致公众对法院公信力失去信心。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让当事人总是存有翻案的希望,哪怕有一点不满意,有一点希望,就要申诉,造成当事人无理申诉。
2、希望通过申请再审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明知上诉没有希望,但又不甘心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对方申请执行后,寻找一些看似有道理的申诉事由,转而走申诉途径,以达到和申请执行人和解的目的。按照现在的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要经过应诉答辩、听证、调解等程序,被申诉人虽然有理由相信判决书没有错误,但由于有法院的通知,也不敢消极应付,不得不再次请律师、代理人,浪费人力物力,疲于和申诉人周旋。而法院审理申诉案件,上级法院要考核撤诉和解率,法官又不得不再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诉人不得不作些让步,申诉人往往会达到少履行义务的目的。
3、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一些本没有必要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走上了申请再审途径。如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法院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的裁定书中写有的“自诉人和被告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有异议,遂对准许自诉人撤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实际上裁定书仅是解决是否准许自诉人撤回起诉的问题,至于他们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是本案裁定书能够确认的,当事人没有必要对本案进行申请再审。
4、代理人的不当诱导。由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和社会上的一些“土律师”实行自负盈亏,因此,他们期望当事人进行诉讼。在当事人败诉后,他们往往怂恿当事人进行申诉,而代理人则不论申诉是否成功,都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一但申诉失败,他们往往以法院处理不公为由,推卸责任。
二、减少无理申诉的对策
1、提高案件质量,减少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法院的公信力可以说是法院的生命线,只有公信力提高了,法院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法院的裁判才会有权威。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法官业务素质不高的一个原因在于在岗培训不够,虽然目前法官的培训已定期化,但法官由于有繁重的审判任务,业务培训往往成了形式化,而不注重培训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遏制司法腐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是法院树立公信力关键问题。同时,法院内部要加大错案追究力度,切实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建立法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机制,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率高,且确有错案责任的法官,应当提前任命机关免去法官职务。
2、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对期望通过申请再审达到逃避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官应当明确告知其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判监督庭应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速度,在做和解工作时,不能一味地偏袒申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要注重公平公正。
3、加强立案前的法律释明。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对一些明显不属于申请再审可以解决的案件,或因不懂法或对法律有误解前来申诉的当事人,要释法到位,多做法制宣传,帮助申诉人分析裁判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详尽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使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正确裁判,从而取消申诉念头。
4、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律师、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却对明显没有申诉理由的案件进行代理,其目的是为了收取代理费,将自己的利益至于委托人的利益之上。因此,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此类案件,可实行风险代理,如申诉未能改判,代理人不得收取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