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能否结婚??允许死刑犯结婚折射法制进步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8-01-30 浏览次数:1360
本网镇江讯:山东省苍山县一对同居的青年情侣,纠众实施暴力抢劫,致2人死亡。
这对鸳鸯情侣,以暴力剥夺两条无辜的生命,其罪当诛,死不足惜。不过临终之前,他们提出了一个让常人瞠目的请求:希望准予其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这个请求很让当地执法人员感到为难和压力。因为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担心一旦准许他们结婚会给当地群众带来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法律遭遇难题的事情时常发生,有时想回避都回避不了。但是这个难题,或许在十年前连问题都称不上,执法人员早就不以为然地驳回死刑犯的申请了??死刑犯十恶不赦,死有余辜,奢谈结婚?而人们也会认为否决死刑犯结婚请求再理所当然不过。之所以依法治国的今天其成为问题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引发热议,正说明无论是司法者还是社会公众法治理念的变化。起码,人们开始思考死刑犯有无人权,是否要保障他们的相应法律权利了。
其实,死刑犯虽然被判处死刑,但从法律角度看,剥夺的是他们的生命权及政治权利,而在未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在最终批准死刑直至执行死刑前,其仍然享有生命的权利和基本人格权,包括生存权和婚姻自由权,他们依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也不包括登记结婚的民事权利。死刑犯自然难逃死刑处罚,但在行刑前允许死刑犯情侣结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两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执法部门可以考虑他们的结婚请求并可创造条件或采取适当可行的变通、便利措施实现他们对人生的最后祈求。这种“临终关怀”,其实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人权保护。
担忧准许死刑犯结婚会伤害到公众情感,不是毫无道理,但是无论从理性的法律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看,法与情不可混同,毕竟感性多变的公众情绪不能替代法律一贯的冷静理性,不能因为担心公众可能的不高兴而任意剥夺犯人的法定权利。再说,批准结婚并不免除对死刑犯的法律制裁,只要执法者具体操作中在法律的规定与公众的情感间掌握适度的利益平衡即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其声也哀。很多人记得80年前周文雍与陈铁军“刑场上的婚礼”的故事,既然敌人都能允许“共匪”临刑前举行婚礼,今天我们何不大度容忍一对行将就死的刑事犯结婚?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允许的,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也有依据可循。2003年2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能否办理结婚手续批复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罪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此举也并非钻法律漏洞??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甚至举行婚礼,虽有了名义婚姻,但由于死刑犯人身自由受限而并无夫妻之实,没必要担心会引发女犯怀孕从而逃脱死刑惩罚。
关键是看我们的理念是不是转变了,是不是解放了。如果死刑犯的结婚请求是善意的,不是要对公众情感提起挑衅,不损害他人利益,只是临终时很私人的情感需求,想以结婚的形式求得个夫妻名份,给人生画个句号,不带着遗憾,相反带着忏悔和感恩进入天堂,就应尽量予以满足,这恰恰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体现。
类似做法,其实早有先例,如2004年3月,河北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就在狱警的“陪伴”下,前往肃宁县民政局,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个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