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淮安清浦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药品抽检不合格被罚款向销售公司追偿的案件。

20068月,原告淮安某医药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医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被告承诺其销售给原告的药品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的一切问题及损失均由其承担。20074月淮安药监局抽验原告从被告处购进的药品,检验发现此批药品与说明书上的标准不符合,应按假药论处,遂对原告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剩余的药品,同时并处罚金。在交纳罚款后,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48万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来淮处理此事,但被告没有任何答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质量保证协议履行义务,保证其销售给原告的药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药品被药监局抽检确认为假药,并导致原告被处罚,过错责任应归之于被告。原告因被告销售的药品受到处罚,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被告承担。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