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予以理赔。327,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第三者责任险损失206498.95元。

原告李某于2006620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处就其PA1636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约订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P8181半挂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同时也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均为2006620零时起至200761924止。 

200612311915分,原告李某驾驶PA1636半挂牵引车(后挂P818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路地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李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07122陈某家属蒋某等将本案原告李某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武进区人民法院。李某在该院审理中,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为被告,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729,以李某申请无法律依据,裁定驳回李某要求追加射阳支公司为被告的申请。该院通过审理认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蒋某等的诉讼请求,依照规定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具体确定为:1、死亡赔偿金281680元;2、丧葬费10478.50元;3、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40元;4、交通费2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344998.50元。据此由李某赔偿上述各项费等计人民币241498.95元,其余损失由蒋某等自负。2007416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蒋某等因陈某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41498.95元,扣除李某己支付的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为141498.95元。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对李某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原告李某在武进区法院判决后,根据该院判决书确定赔偿金额,向蒋某等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后原告根据与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按照规定予以理赔未果,故诉至射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6498.95元。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双方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在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亦经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原告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在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蒋某等诉讼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后,根据判决书对受害者方蒋某等作出赔偿。现原告向被告主张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与受害者负事故同等责任,可减轻机动车方30%40%的责任,且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对被告提出按50%予以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