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花八万元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事后得知系地下人防工程,为争车位所有权归属,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422,吴江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这起因人防工程引发的地下车位所有权纠纷。据悉,这是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2004128,吴江市松陵镇的徐女士购买位于吴越?X秀小区的一处地下车位,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吴越?X秀相关设施协议》一份,徐女士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价款,总价为八万元。徐女士诉称,200710月,其偶然从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口中得知,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原系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应当是不能予以出售的。然而开发商在出售该车位时并没有告知徐女士该车位系人防工程,在合同上也没有注明。徐女士认为开发商无权出售,应返还车位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由地下车库和地下车位引发的纠纷增多。据市法院研究室法官介绍,目前对于地下车库的法律界定通常有三种。第一种类型是地下车库属地下人防工程。第二种类型是地下车库属非人防工程,但物业公司享有处置权。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可纳入总面积进行分摊,同时其建筑成本计入住宅总体的销售成本。在小区交付时,车库同时交付给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可代为征收费用并进行管理,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费用后,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并将一定比例纳入物业维修基金,但不得分配。第三种类型的地下车库仍属于非人防工程,是纯粹的商业性支付。车库不计入小区住宅销售的价格构成,在开发商向物价管理部门报批后,车库可视同普通住宅销售,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两证。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及地下车位,其所有权归属,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不甚明确。学界普遍认为,由国家财政投资,或虽有投资者投资建设,经国家依法征收并给予公正补偿的人防工程,为国家所有,不能出售。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人防设施,建设单位保留了所有权的,则归建设单位所有;否则纳入公用分摊面积,由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具体到本案,争议的地下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工程由谁投资?开发商有没有保留所有权?开发商有没有权力出售?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