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刻认识,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司法工作,是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有效路径。

一、科学发展观在民事审判中的性质定位

科学发展观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刻观察,对社会发展中的基本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进行了解答,为社会各领域的实践活动启发思路、指明方向、提供标准。司法活动,包括民事审判在内,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社会管理方式,是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把科学发展观引申为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也就是说,当科学发展观成为统领社会各领域的指导思想,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明方向并提供检验标准的时候,司法活动自然也概莫能外,也需要科学发展观为其提供政治方向,为其质量效率提供根本的检验标准。

民事审判实践对科学发展观的需求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重要特征就是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司法的专业性与民主性的统一。司法的政治性,意味着司法活动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不是封闭的系统,司法过程、司法效果都必须经过政治考量,通过政治的视角来评价司法活动本身的科学性。有人认为,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违背了司法只服从法律的原则。笔者认为,司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程序层面,司法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冲突,甚至具有有机的统一性。司法活动接受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是司法政治性的表现,反映了司法活动对实体性公平正义的追求方向;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的指导地位后,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更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新时期民事审判实践的指导思想,这是由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本身的需要。当然,从司法活动本身的特质看,科学发展观要真正融入民事审判活动中并发挥指导作用,还需要赋予科学发展观法律特性,即通过在宪法中明确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为民事审判运用科学发展观提供法律依据。科学发展观具有法律特性,其对民事审判等司法活动的指导才真正符合法治原则,并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二、科学发展观对民事审判进行指导的切入路径

第一,价值切入?强化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在于以人为本,对人的充分尊重、对人的正当需要的充分满足是其价值核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树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具体要求是:一是充分重视当事人的诉求。审判人员要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合理与否进行严谨的论证,而不能简单的予以支持或否定。二是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要平等的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偏袒也不歧视;在双方诉讼能力差别比较大的情况下,要注意依职权进行适当平衡,确保双方都能够完全表达、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是要树立并贯彻“权利神圣”的理念。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受到不法的侵害,就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二,目标切入?完善民事审判的基本目标。科学发展观把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实质在于以人为中心,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当民事审判把实现司法和谐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时,也就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所谓司法和谐,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一是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特别要注意发现矛盾纠纷背后的社会性因素,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二是坚持法治至上。和谐的实现,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说,法律判断的结果应该是促进和谐的出发点,而不能抛开法律判断而空谈司法和谐。三是坚持和谐理念。主要表现在审判方法上要注重“说理”:把法理、情理有效融合起来,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

第三,方法切入?引导民事审判的工作方法。科学发展观提出“五个统筹”的具体路径,为如何实现科学发展提出具体措施。民事审判工作也要树立统筹的观念,特别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方法,促进民事审判“案结事了”。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矛盾,审判人员除了判断的职责外,还负有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处分自己权益的任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的民事调解原则也主要是基于对民事矛盾本质的认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民事审判要能够从更高的角度看待民事调解工作,把民事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相对接的有效机制。

第四,效果切入?改进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科学发展观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效果的重要指标。对“社会效果”的重视,是科学发展观切入民事审判实践的又一角度。所谓社会效果,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民事审判结果对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引导力,对类似非法行为的制约力;二是支撑民事审判结果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主流价值的迎合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对该民事审判结果从道德层面的认可程度。民事审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时,在方法上除服从法律规定外更注重对社会因素的综合考察和灵活运用,在价值上除关注案件本身的个体正义外更注重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当性的统一,其目的就在于对民事审判社会效果的追求。

三、民事审判实践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

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的统一。民事审判质量的根本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得到其应得到的。一般来讲,公正是审判的价值目标,效率是审判的工具标准,效率应该为公正服务,即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注重效率的提高。当然,效率也不是绝对处于附庸的地位。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生动的表达了效率的重要性。只是在公正(质量)与效率发生直接冲突时,才要取前者而舍后者。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严格依法审判。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循法律,就在于摈弃非法因素对审判思路的干扰,以法律规定为唯一依据来判断是非,这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基本途径。二是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对于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只要严格依法审判就可以了。但是,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自相矛盾的疑难案件,如果简单寻求法律规则的支撑,恐怕很难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能够看透两个本质:其一,案件事实的本质,理清隐含其中的法律关系;其二,法律的本质,即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并运用法律原则作出判断。三是树立统筹观念。对于民事审判人员来讲,既要深刻分析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又要能够看到案件背后的社会意义;既要实现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正义,又要能够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实现司法的引导、教育功能。

坚持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的统一。司法公开的目的之一是接受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通过社会评价的认可程度来检验司法活动的公正程度;司法独立则是通过拒绝非法干扰,确保审判人员独立运用法律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和内在良知的裁决,实现公平正义。可见,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两者的统一是内在的;如果两者出现冲突必须有所取舍,司法独立应当优先于司法公开而被得到维护,这是由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坚持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从马克思主义司法观的角度看,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是统一的,人民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是否为民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根本标准。从司法的本质规律讲,司法为民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路径。脱离司法为民的宗旨来谈司法公正,这种公正是虚幻的,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四、结语

科学发展观和法律担负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当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活动时,就意味着司法活动从“法律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司法活动获得也需要更宽阔的视野来调整社会关系,把司法裁判从单纯的法律效果解脱出来,把法律效果统一到社会效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