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业化
作者:环加祥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1173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主题,就不可避免地隐含着法官制度即将进行切肤割体的变革。人们怀着对这一主题的殷切期望,强列呼吁要有一支能够担当重任、实现这一主题的高素质法律专业化队伍。在这个大背景下,法官职业化的提法呼之欲出。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按照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
一、法官职业化内涵
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的趋势。法官职业化主要包含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从事专门的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同;二是具有独特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三是职业化应当包括优秀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正不阿、公正和有效率地裁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四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地位。一切均超脱于人情世故,只服从法律,抛弃各种利益,唯法至上。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对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职业化形成法官群体的同一性,有助于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高度同性化的司法操练,这种同性化,体现在同一群体的执法者身上,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同一性执法群体带来同一性的法律运行程序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公正的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同时,我国立法相对社会发展的落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这在司法实践中,给执法者留下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没有同一的司法意识和职业道德,同一类型的案件会因办案人员不同而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处理结论,这会极大的影响法律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二是职业化带来法官的高素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取决于法官职业化的程度,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精英化,所谓精英必须是少而精,而且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社会阅历。同时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只有通过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特殊司法职业群体通过近似完美的规范司法操作和极具震憾的人格魅力才能征服周围的人。使人们足以认可法官是社会正义化身,法官是社会的良心,法官对某个具体案体的处理就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体现,同时也可以让人们相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得到一个符合社会公正标准的处理结果而愿意寻求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因大量的错案而提起的各种申诉、缠诉,达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当然,要达到这种效果,必须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为前提。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人们普遍的期望。三是高度的职业化司法操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官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手段已解决不了的、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是社会冲突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者。是一个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减压阀,这是由法官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他们通过一系列高度职业化操作,能够把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纳入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使这些问题转化为技术化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得难于解决的政治、经济等僵局在客观中立的法律基础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尽管这种转化并不可能真正改变纠纷的社会性质,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术师的“障眼法”一样,使人们相信法律问题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如近几年,一些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的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令政府十分尴尬,但又无可奈何。但是依照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来解决,规范操作,既使政府从矛盾中解脱出来,又使企业的职工能够接受经过法律处理后的结果,从而达到了消除社会矛盾的目的。
一、实现法官职业化是必然要求
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没有职业化的法官就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纷中排除各种干扰,裁判公正就没有保证。
(二)法官职业化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独立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的差别。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司法独立分为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司法权独立是前提,法院独立是基础,而法官独立是根本。没有法官职业化,法官不独立,法院独立就不能落实到具体的审判中,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司法独立就没有实质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法官职业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法官职业化是审判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解决裁判质量不高、效率低等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越来越高的要求,就必须赋予法官职业化的地位,因为这些问题都与法官没有职业化有密切关系。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全面落实法官责任,增强法官审判能力,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法官职业化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履行承诺,遵守国际普遍通行的规则。法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具有普遍性的现代司法原则,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世贸组织规则也对司法公正、效率、统一、透明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职业化适应了司法具有独立性和透明性这一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官看成了大众化的职业,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所以法官的职业保障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甚至在一些贫困地区还赶不上一般行政部门。《法官法》颁布以后,法官的任职、惩戒、待遇、身份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全国来看,法官的职业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官法》的各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贯彻的比较好,但在经济贫困地区,仍然没有得到要本性改善。他们仍屈服于各种地方势力之下,在生计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谈司法公正、独立审判等问题显得言不由衷、勉为其难。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职业权力无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部分地方官员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政府允许的范围进行,政府三提五统、计划生育之类的事也给你下的有任务,必须完成。一媒体报道,一个乡镇书记对法庭作了这样一条要求,凡是起诉镇直企业的案件必须经他同意才能立案。大家可又想一想,在这么一种环境下办的案件,谈何司法公正。探其根源,主要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独立的能够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审判权存在。所以法官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美好愿望,只能是一句空话。二是职业地位无法保障,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保障,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包括法官的级别,虽然由法院系统评定了法官等级,但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法官级别是高低实际上仍然以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为标准。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科处局级的法官称谓司空见惯,法院的用人说到底,还是地方组织部门一句话。由于地方组织部门不是十分了解法院的业务,标准最看重的还是政治素质,或者说看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服从大局,而启用这种服务大局的人往往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这也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埋下了伏笔。另外,地方看重的还有综合素质,主要是管人管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专业水平,这正是与与法官职业化背道而驰的,一些地方党政要员为了落实行政级别,被安排到法院任职院长和庭长。他们这种所谓“综合素质”很强的人管人管事可能有一套,但是办起案来,水平却不敢恭维。这样,形成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这本身就阻碍了法院职业化的进程,同时,也使一部分优秀法官被埋没,不能被提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一部分法官因为原则性强“不听话”,而被淘汰,在这种用人环境下,难免会造成法官队伍良莠不齐。真正有法律专业知识、原则性强的精英,不愿到法院工作,而愿意选择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所以,有的新闻媒体报道律师比法官水平高的问题确实不是稀奇事。三是职业俸禄偏低。目前,法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按照公务员系列套改工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法官法》所规定的薪俸待遇形同虚设,这种低收入水平,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不敢奢望象发达国家法官一样,一个法官的收入可以养活一家人,但是起码要保证一般家庭中等收入水平。由于受以上三个方面的影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技能偏低、职业品质无法保证。
三、法官职业化改革途径
“法官职业化”这一提法,包含了对法官职业品质的系统要求。在这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为社会谋福利、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可谓至关重要。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任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6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法院应构建六大系列,即法官系列、法官助理系列、书记员系列、执行员系列、法警系列,行政后勤系列。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官的确属“精英”型人才,有利于法官培训教育,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
2.从非专业化选任向专家型转变。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操守;二是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工作经验;三是有良好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能力。这就要求对法官的选拨、晋升和管理必须严格的遵从审判工作的特点。
(1)司法考试和培训制度。担任法官除必须具备法定的学历资格外,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验。法官教育培训在法官职业化方面的作用,就在于它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的必要途径。法官不是任何一个学法律、懂法律或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人”都可以任意充任的,它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必须经过专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通过对法官任职资格以及任职能力和水平的规范化培养和训练,才能打造出合格的职业法官队伍。这些在理想信念、价值趋向、行为模式及道德伦理等方面都已经被职业化了的法官,才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人才和智力资源。
(2)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担任法官须从基层法院开始,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拨,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水平。
(3)法官遴选提名制度。取消法院内部法官的层级制,统一法官的选拔权,由设立在人大系统内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名后,由人大任命。人大常委会内部由某个专门委员会承担起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甚至听证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党委会提出审查意见。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主旨,建立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下一级法院法官的制度。在法官法或其他单行法中具体规定法官遴选制度和程序,设立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任命或选举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参加,听取律师协会或法律专家对于候选人的专业、职业、人品、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评价,采用公开的听证会制度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只能在该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并任命法官。
(4)法官定期交流到其他地方任职。这是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目的是保证“法官不能有太多朋友”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法官的交流,不仅仅指院长,而且包括普通法官;法官的交流,不仅仅在同级法院,而且包括上下级之间。本地产生的法官必须异地任职。
(5)法官惩戒制度。人民法官不同于一般的职业群体,而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有着特殊的职业纪律。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余活动也要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对法官贪污受贿、故意违法办案,品行不端或不符合法官身份的行为,坚决给予严厉惩处。
3.从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转变。
司法独立和公正需要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法官因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而遭受人身、财产乃至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贬损。因此,建立合理而有效的法官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建立规范的法官免职程序,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职和处分时的申诉说明理由的权利,防止法官免职、处分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其次,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明确法官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建立法官弹劾制,使法官弹劾原因和弹劾程序法定化,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调转,保障法官身份的稳定性。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传统习惯,法官终身任职直到死亡不宜实行,应建立合理的法官退休制度,法官的退休年龄应当高于公务员,确定在70岁左右。
(2)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可以分三步走。首先要深化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扩大法官的审判权限,全面落实合议庭和审判长职权,院长、庭长不再审批案件,而是通过直接参审参议案件进行审判监督、指导。其次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推进,重组法官工作群体,实现审判组织独立审判,赋予合议庭全面的审判权限,独立审判案件,变审判委员会为审判咨询机构,只提供建议而不再讨论决定案件。同时,缩小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范围,将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中级法院的简单一审案件和基层法院的全部一审案件,全面落实法官责任。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再次,逐步取消不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审判委员会,取消体现集体决策模式的合议庭,将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明确规定为法官,全面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合议庭仅作为审理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最高法院审判案件的例外形式存在。
(3)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在当前大多数法院经费紧张,法官工资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首要的是建立法官收入不得减少制度,确保法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可以考虑在地方财政建立法院经费和法官工资专户,实行与行政分别列支,并确定经费和工资的最低标准,规定财政优先支付,专户专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支。从长远看,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法院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支,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院逐级下拨,真正实现法院“吃皇粮”。同时,要尽快落实法官定期增资制度,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项福利待遇,最终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水平应当明显高于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