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存疑难

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

 

  本报南京322电 记者丁国锋 实习生能否被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迟到早退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建筑工地层层转包,工人在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怎么明确工伤保障义务主体?这一系列备受民众关注的工伤保障问题,将有望尽快获得司法认定的统一。

  321,由江苏省高院举办的“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在南京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会议期间向记者表示,最高院将尽快出台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大量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据了解,各级法院在审理工伤行政案件中,因为法律适用尚存多重难点,在受理案件居高不下的同时,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江苏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认为,首先要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从长远角度上,要通过案件审理,提高企业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现行工伤认定存诸多樊篱亟待破除

实习生也应纳入保障范围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由于涉及工伤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众多,很多条文发生冲突时,适用法律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看法,导致一个类似的事故,在不同省份、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地区,认定结论截然相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陈高峰今天在由江苏省高院举办的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上说。
  陈高峰提出,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案件在审理期间出现了对死亡时间认定的不同看法。而比如员工在业务往来应酬中喝酒猝死,是否认定为因工外出,则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认为因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事实上,因为应酬出去唱卡拉OK、洗浴等情形大量存在,对因工作原因的盲目扩大解释,还将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导,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有一定难度。
  去年江苏省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中,上下班交通事故占到了11.5%,列第二位,还有1.96%是因工外出原因造成的,列第三位,说明工伤认定的疑难案例达到了很大的比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副处长陈敏仁则介绍说。

至少涉及十大方面难点

  据江苏高院行政庭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工伤行政案件增长迅猛,且呈居高不下态势。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法院一审收案仅220件,2008年达到了696件,增长了超过3倍,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江苏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倪志凤认为,急剧增长的工伤事故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些问题大多涉及民生领域,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尽早规范和统一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显得尤为迫切。
  针对当前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难点,倪志凤作了10个方面的概括:工伤保障的覆盖范围界定;工伤保障义务主体的确认;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问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理解问题;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规定的理解、操作问题;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问题;工伤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和查证责任分配;在工伤确认过程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工伤补偿中的多重赔付问题。

实习生有望获得工伤认定

  倪志凤介绍,10个方面涵盖了47个具体的问题。其中包括了: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又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受理?挂靠司机因工受伤,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可认定工伤?以及等等热点难点问题。
  关于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问题,有意见认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包含实习生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的规定。也有意见认为应该区别对待,虽然传统意义上的实习生因工受伤确实缺乏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但对名义上是实习生,但实际上其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时的实习生实质上已经是一名职工,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我们不能把实习单纯地看作是实习生的个人学业。实习不仅提高了实习生的劳动技能,同时,对一个国家而言,他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必备方式。实习生是国家的后备劳动力资源,给其提供工伤保障,通过对受伤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等于给国家增加了劳动力后备资源。因此,应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待是否应该给实习生提供工伤保障的问题。只有将其纳入,才能更好地缓解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心理压力,从而鼓励用人单位给实习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倪志凤介绍说。

上下班通勤事故范围需要进一步明晰

  据了解,因为对机动车定义上的差别,在交通事故中,也出现了不同的法律适用难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机动车被限定在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而对骑电动自行车、三轮电瓶车的职工,出现了明显的法律滞后。现在的电动车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机动车,但其对处于上下班途中的职工的安全威胁并不比汽车、摩托车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排除在通勤事故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权利保障。最理想的状态是取消机动车的限制,将通勤事故界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关于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而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有意见认为不管是文体活动还是外出疗养、旅游,都是为了服务于劳动者更好地工作,应该予以认定。但也有意见认为,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参加的,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参加与否由职工自愿选择的,则不应属于工伤。类似的问题,都十分复杂,出台规范的司法解释,将为各地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带来明显的好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法律适用的不同,对法律本身产生质疑。倪志凤说。
  本报南京322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