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背后之法理探析?以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为例
作者:刘志惠 发布时间:2009-05-21 浏览次数:1224
重庆杨武吴苹拆迁事件的帖子在网上各大论坛广为流传,题目是“史上最牛钉子户”,帖子的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
经证实,这是重庆市住宅小区“正升百老汇”的二期工程,那栋小楼是“钉子户”不肯搬迁留下来的。杨武一家的房子以高出地面
一、私权利在与公权力斗争中的斗争合法性
“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凸显了中国现代化背景中的公共性危机,贫富差距、社会分化中的社会冲突持续不断,开发至上主义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恰逢《物权法》的出台,明确加大了对私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常常以公共利益自诩的公权力遭到了来自私权的强烈对抗。然而,无论我们褒之贬之,都不能否认“权利时代”的来临。法律的价值之一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冲突,以达到利益的平衡。从利益冲突到权利本位表达了这样一些理念:其一、权利时代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这个时代是从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同时也蕴涵着巨在的矛盾与冲突,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应当常归化,而不是现实中个人与政府的对峙方式。其二、征收权的公用目的限制的适时性。如果在现实社会中,不能将公共利益条款明晰化、确定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滥用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无法避免。其三、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制度化要求。从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我们可以明显得出“法律的功能性缺失”,事件的平息得益于政府力量的强大,法院没能对公共利益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建构起法治的秩序。其实质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利益的博弈。利益的巨大冲突,必然导致博弈的程度异常激烈。利益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敏感,同时也是最易引起关注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利益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在实现各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利益争夺,利益协调是社会和谐与整合的关键。
西谚云:私人宅邸“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暗含的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逻辑, 跟“私宅不受侵犯”相关的所谓“家就是城堡”观念,在西方也是古已有之的。这在西方谚语中已有相当表现,如“ (每一个人的房宅都应当成为绝对安全之地)”[2]之类。我国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但是一直缺乏有力具体支撑。《物权法》的出台,为私权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德国著名法学家椰林说过,法的目的在于和平,为权利而斗争是法的生命。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实现个体权益欲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律健康发展、培养人们法感情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我国“走向权利的时代”的进程中,重庆“钉子户”矢志维护财产权的壮举彰显了为权利而斗争的“钉子精神”,肯认和弘扬这种精神对于公民认真地对待权利及在此基础上提升国民的维权意识和法治精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公共利益如何被认知
在私权与公权力的斗争中,我们都无法回避公共利益的话题??在这个时代成为困扰着我们的难题。可以预见,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的规定性面前,公共利益同样会进入人们的主流视野。公共利益不可表达、不可界定并不意味着不可被认知。
我们确实需要澄清公共利益的歧义,以此来限制及消除征收权的滥用。而要寻找到界定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首先需要破除概念式思维方式的禁锢,从价值的立场上看,“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个体利益的充分彰显,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却是辨证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公民为了个体利益而达成契约产生的政府,产生了一个公共利益的区域。那么这个公共利益的实质是为了个体利益的实现。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个体利益是基础,是前提,是目的;社会利益是形式,是手段,是工具。基于这样的价值取向,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在有关公共利益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当今中国可谓之“商土中国”,既有市场经济、商业文化又有乡土气息,并且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突出,将开发商品房界定为“公共利益”势必会助长征收权的滥用,私人财产权利受到商业利益的侵害,法律演化为激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其二,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限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势必会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这既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正确选择,同时又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更为重要的是将公共利益限制在“公用”的范围内,将会有助于建构起法治之于中国社会的基本秩序。因而,开发商品房不能构成法律上界定的公共利益。否则,在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的时候,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不仅不能从城市开发中受益,反而会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政府“公共利益”招牌下的"牺牲品"。
政府使公权力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广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种特殊利益。应该区分城市建设活动的不同属性(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采用不同的城市征地拆迁标准。对于经营性建设活动导致的征地拆迁活动,被征地拆迁者不仅应该获得开发商支付的以完全成本计算的全部损失,还应该分享开发的利益。对于公益性建设活动,也应该对征地拆迁的全部损失予以补偿,被征地拆迁者不应该为公共利益损失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同时分享城市发展的效益。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活动的制度安排中要充分体现不同属性(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城市建设活动中利益关系的政策差异。只有这样,才能达成私权利和公权力对“公共利益”的一致认同。
三、法院在强制拆迁中角色与定位
公共利益应该怎样界定?由谁来界定那?法院在此你那个置身事外吗?显然是不能的。就“重庆钉子户事件”而言,其中法院的表现多少是让人质疑的。法院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实质审查,只是形式上举办了一个听证会,最后对杨武家房子进行强制拆除的裁定,相反没有缓和冲突,甚至制造了更大的危机,从而就有了著名的“重庆钉子户事件”。
;法律的使命在于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对“公共利益”的确定建立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财产征收的目的性条件,但至今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典型的内容不确定、弹性很大的法律概念,本质上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一种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又是不断变化的,故其随着时间的转换而有不同的内涵。 “公共利益”实体方面的相对性特点,决定对其准确定义内涵和界定范围变得困难。
实体上的相对性通过程序机制来弥补应当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方略来看待,因社会活动的合法性必须从程序的角度加以约束才能得到保障。处理公共利益的相对性问题也当如此,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私人实体利益的限制和克减,就必须存在一种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公共利益”由谁来确定?征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只能是法院这一独立于征收各方的权威司法机关才能保障裁决的中立性、权威性,因为“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
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很容易会在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上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个人往往又必然会因其弱者的地位而处于不利。在一些拆迁中政府的出发点和宗旨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没有严格、正当法律程序规定,政府的命令和行为不能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在立法上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式相对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应赋予公众对政府拆迁行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范畴的诉权,使“公共利益”的确定具有可诉性,由法院最终判定政府的拆迁行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小结
放眼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不同的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认识的差异,实际上体现了法律正义这一西方泊来品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现阶段的政治结构融合的过程。有人认为杨武、吴苹夫妇乃奋勇维权的勇士,抗争获胜昭示私人产权阳光时代的来临,是中国法制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有人认为,杨武、吴苹夫妇的行为影响了重庆城市建设的步伐,阻碍了重庆城市的发展。在法理上,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如何被认知,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理应担当起界定公平正义的旗帜,而不是置身事外,做为一个“调解者”的面目出现。
“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解决的过程,结果以及问题解决本身就已经给中国法学界,甚至包括整个学术界提供一个对中国社会问题最有意义的实证案例,在中国权利的语境下,为“权利而斗争”的道路依然漫长,但却是法的生命所在。[3]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已经在路上。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56
[2]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150页
[3]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