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江苏徐州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制度建设,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符合法院审判和社会实际的人民陪审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在现代司法审判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徐州中院认为建立符合法院和现代社会实际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性,一是陪审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具有存在的政治与法律基础,是政治与司法民主化的需求。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方式,是反对司法专横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制度接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宣传了法制;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最好形式。二是人民陪审制度在进行法制建设过程中,成为沟通司法与社会和重要手段以及司法取得政治地位的民意要素。人民陪审制度可以使人民群众了解审判、监督审判,并最终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是取得了意支持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司法取得政治地位的重要途径。三是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弥补诉讼体制的技术弱点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对事实认定定势化的弱点、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知识和经验的缺陷、有助于弥补审判人员数量不足的缺陷,提高审判效率。
  二、建立符合现代审判工作和社会发展实际的陪审制度。徐州中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制定《关于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强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市中院分批聘请100名国家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育、科技工作者、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人、市民等组成人民陪审员,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任职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审理案件的范围、管理、培训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配套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因参与审理案件而影响工作情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徐州中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制度,对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符合现代审判工作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三、广泛宣传,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赢得社会各界赞誉。徐州中院制定的《关于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强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前,就通过市内各大新闻媒体就这一制度对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将首批聘请的56名人民陪审员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文化水平在各媒体和市中院大型室外显示屏上进行了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认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案件,密切了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使司法权力取得了更广泛的政治基础。陪审员作为民意的代表,直接表达对判决结果的意见,使判决结果在政治上取得了正当性,使人民最深刻地体会到司法的全部内涵。通过宣传,这一制度的实施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誉。
  四、认真落实陪审制度,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徐州中院制定的《关于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强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全院各部门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落实,确保了《意见》规定的四分之一以上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使群众对司法过程更加了解,心理上产生亲近感,群众对判决结果更易接受。陪审制度的实施拉近了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通过陪审员宣传了法治,减少了群众对判决的不满,增强了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