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7113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7岁)与他人(另案处理)合谋后,一起携带汽油到无锡太湖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讨要工资,因与厂方人员发生争执后遂用汽油焚烧办公室,致办公室内空调、传真机、办公桌、椅等物被焚毁,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13470元。

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后,惠山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单位已经达成赔偿意向,认为本案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于67组织双方当庭进行了刑事和解,达成了被告人李志元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8000元及就过激行为向被害单位赔礼道歉,被害单位表示谅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单位负责人就犯罪事件直接叙说所受的伤害,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宽恕,被告人李某某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要理智处事,杜绝违法犯罪行为。614惠山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主持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进行了正确引导,兼顾了各方的利益需求,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此可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对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此外,本案的另一个启示就是农民工讨要工资不成引发犯罪虽事出有因,但法不容情,无论用人单位存在多大过错,农民工也要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否则终将导致害人害己的后果;而对用人单位来讲,如果一开始就能按照法律与政策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就不会使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这样的教训是需要认真吸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