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的协议是否有效的三种情形
作者:刘德生 柳兰珠 发布时间:2007-09-04 浏览次数:1698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这种私了的协议法律效力,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笔者认为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况大致有三种:
一种是协议归于无效的情形。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是强制性的。
《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也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行为标准亦属强制性规定。
另一种是协议属于有效的情形。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种是可申请变更、撤销的情形。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或者高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同样是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