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之一,从英国法律援助的体系、框架层次和布局上看,英国的法律援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刑事法律援助

早在1903年的《保护贫困囚犯的法案》中就有一种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1974年的《法律援助法案》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手段确定了统一化的具体标准。该法案明确规定:“在合适的法院,为了审判的利益”,刑事法律援助必须实施,但是,适用法律援助“必须是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确实不能负担这种费 用而需要援助”,否则不能给被告人法律援助。

二、民事法律援助

民法援助比刑法援助规定得更为严谨,程序也较刑法援助复杂。民事法律援助中的申请者必须通过资力调查和案情调查。资力调查有一个专门法律援助办公室即利益补偿委员会执行。申请民事法律援助者必须证明自己“扣除所得税后的收入和可以自由动用的资金”都在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数量限额之内。案情调查也是法律的要求,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援助者必须“基于合理的诉讼理由”参与诉讼程序,并且不能“在该案的特定的情形下不合理地接受法律援助”。理论上民事援助的范围很广,而实际中并非如此。英国在《1949年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案》中就规定了有关非诉讼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据此,律师公会于1968年又制定出了一个更为综合的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方案。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如果当事人的“可处理资本”及“可处理收入”低于规定支付或分担诉讼费用的法定限额,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费用不能超过25英镑。

综合起来看,英国法律援助体系的潜在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治安、房产、人身伤害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非诉讼代理。总之,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发达的,是发达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理想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