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以请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61510许,伙同孙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泗洪县城区洪中教工宿舍内向被害人裴某某谎称某神医看病可消灾,以裴某某请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裴某某人民币3.35万元及项链1条、耳环1对、戒指1枚,总价值计人民币3.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