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下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精神病人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长达四年之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原告获得14万元的经济补偿而圆满解决。
  原告李某某1997年大学毕业后,进入被告某建设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公司工作,199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1998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0年7月16日,被告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告调至公司总部工作,原告报到后次日即不见踪影,2000年9月27日被告以原告无故旷工40余天为由将其开除。原告对开除决定不服,但直至2003年7月22日才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父亲提出其子在旷工期间患有精神疾病,申请司法鉴定。后南京市脑科医院做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和旷工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做出后,原告父亲认为其子原本是建工学院高材生,大学时即入了党,外语水平很高,曾被派往马来西亚工作,还一直在攻读研究生,由于单位某些领导的迫害造成李某某精神分裂症,故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50000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自2000年9月27日以来长达三年之久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60日的诉讼时效。同时,被告申请法院对原告旷工以后的精神状况做补充鉴定,以便查清原告在此阶段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做补充司法鉴定期间,原告父亲多次到法院哭闹,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耐心疏导,积极与被告单位联系,经过协调,被告预支了2000元医疗费。此后,原告父亲仍然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两会”前夕,该院行政庭为确保原告不越级上访,会同该院监察室一起做当事人双方思想工作。在该院的积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40000元经济补偿费。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