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首开听证
发布时间:2004-05-31 浏览次数:2232
日前,省法院首次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这是江苏省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赔偿请求人孙环龙、黄利成称,1996年盐城市公安局在侦查桑长高涉嫌诈骗案时,将其合法财产当作赃款进行了扣押,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盐城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已先后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孙、黄二人不服,遂向省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省法院经审查,于5月8日决定立案受理,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故决定进行听证。听证主要围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孙、黄二人财产的扣押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扣押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事实展开调查。
国家赔偿法虽然已颁布十年,但各项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前各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都采用书面不公开的形式,不仅媒体不得采访,就连当事人也不见面,往往被指责为暗箱操作。2003年11月,省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听证制度,还特别规定对侵权损害事实、后果争议较大;对赔偿方式、数额争议较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三类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省法院副院长叶兆伟旁听了听证过程,对国家赔偿案件引入听证程序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对该项工作进行进一步探索。
听证结束后,各方当事人认为,国家赔偿案件中启用听证程序,就给涉案各方提供了阐述观点的机会,可以对相关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面对面的交流,便于法官了解案情,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便于各方接受。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不仅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社会效果。今后,省法院将在实践中逐步推广和完善国家赔偿听证制度。
赔偿请求人孙环龙、黄利成称,1996年盐城市公安局在侦查桑长高涉嫌诈骗案时,将其合法财产当作赃款进行了扣押,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盐城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已先后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孙、黄二人不服,遂向省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省法院经审查,于5月8日决定立案受理,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故决定进行听证。听证主要围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孙、黄二人财产的扣押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扣押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事实展开调查。
国家赔偿法虽然已颁布十年,但各项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前各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都采用书面不公开的形式,不仅媒体不得采访,就连当事人也不见面,往往被指责为暗箱操作。2003年11月,省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听证制度,还特别规定对侵权损害事实、后果争议较大;对赔偿方式、数额争议较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三类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省法院副院长叶兆伟旁听了听证过程,对国家赔偿案件引入听证程序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对该项工作进行进一步探索。
听证结束后,各方当事人认为,国家赔偿案件中启用听证程序,就给涉案各方提供了阐述观点的机会,可以对相关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面对面的交流,便于法官了解案情,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便于各方接受。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不仅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社会效果。今后,省法院将在实践中逐步推广和完善国家赔偿听证制度。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赔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