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省高院公丕祥院长、研究室副主任蔡绍刚一行在泰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顾国祥、泰州中院院长张培成的陪同下,分别到泰兴市、兴化市法院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工作。这次调研,贯彻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两院”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强法院基层建设、基层法院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其对策展开。泰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朱龙生,市委副书记、市长毛伟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文国等市领导同志在公院长来泰调研指导工作期间拜会了公院长一行,并就法院工作进行了广泛交谈。
  上午,公院长一行首先视察了兴建中的泰兴法院审判法庭和办公楼,接着到黄桥人民法庭进行调研。公院长详细询问了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情况,与法庭干警进行交谈,了解法庭工作中存在哪些困难,实地察看了法庭的办公、审判和生活条件,勉励干警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其后,公院长参加了法院基层建设工作座谈会,听取了该院院长钱刚的工作汇报。座谈会上,大家畅所欲言,着重对法院出现的人员断层、干警职级配备、基础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等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座谈中,公院长对泰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各方面对泰兴法院工作的关心,特别是对新建法院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对泰兴法院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勉励干警再接再厉,争取跨入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同时,提出三点要求:首先,要提高办案质量,所办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历史考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查。要充分运用好全省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抓好案件质量;要对每个法官业绩进行客观评估,鼓励先进;要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度。公院长强调,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两个率先”,关键是要办好案件。第二,要抓好法院管理。一方面要抓好审判管理,加强对审判各环节的督促检查;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行政管理,这是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第三,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法院队伍如果出问题,不仅对本人有影响,而且对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我们要学习先进典型,并从反面典型中总结反思、汲取教训,排找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找队伍教育、管理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班子不出问题、自己不出问题。
  中午,公院长一行在结束了对泰兴法院的调研后,随即赶到兴化法院西鲍人民法庭继续调研。在兴化市委书记杨峰等领导同志的陪同下,实地查看了西鲍法庭的硬件设施、各类台帐、与西鲍法庭庭长周建华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谈,了解法庭审判工作和物质建设情况。然后视察了即将落成的法院审判法庭、办公大楼。在法院基层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兴化法院院长徐生炉首先汇报了法院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参加座谈会的同志,一方面介绍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好的做法;另一方面,对执行工作及其“执行难”、法庭工作及其遇到的困难和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公院长对兴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给予法院的关心支持,尤其是在法院基础建设方面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对兴化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所取得的明显成效予以充分肯定,并勉励干警认真落实好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两院”工作会议精神,紧跟江苏“两个率先”发展步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他要求,一是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强调目前兴化正处在关键的发展时期,法院要着眼大局,服务大局,在服务大局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坚持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办案,提高效率,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狠抓案件质量。全面贯彻好审判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并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完善,以落实审判质量效率考评体系,进一步促进法院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三是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兴化法院是全省法院系统诉讼调解先进集体,要认真总结在这方面的好的做法、经验。要把排查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大格局,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把矛盾消灭在萌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着重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要联系法院实际,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效率。抓好形象建设,特别要抓好廉洁自律,做到警钟长鸣,保证队伍不出问题。兴化市委书记杨峰同志充分肯定法院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阐述了党委政府对人民法院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表示将一如既往支持关心法院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基层建设。市中院张培成院长在公院长调研指导工作中,汇报了法院主要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张院长强调指出,这次公院长来泰指导工作是对我市法院工作的极大支持和鼓励,公院长在泰兴、兴化两个法院做出的重要指示为我市法院各项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他表示,全市法院将集中时间传达学习、认真贯彻公院长的讲话精神,促进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文章出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