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四项举措”确保执行工作零投诉
发布时间:2004-09-08 浏览次数:1594
一是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改革创新的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新的司法理念引导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近年来,扬州中院紧紧围绕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上的改革,着重树立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理念。法院一方面依职权积极执行具备执行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强调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具有执结条件的案件能迅速依法执结。执行案件立案后即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证线索表》,让其充分举证执行线索。案件最终若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则实行执行措施穷尽告知制度,将法院在职责范围内所能采取的执行措施格式化的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签字认可,以取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
二是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实用、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扬州中院对全市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新体制,彻底改变了过去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各自为政的模式。同时,把执行权进一步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执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确立,有效革除执行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大,执行工作随意性大,缺乏必要监督等弊端,确保了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
三是实现“阳光执行”,确保执行工作公开、透明、中立、正义。公开执行程序,实行执行日志制度,扬州中院要求执行法官必须对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每步进展,采取的每项措施和被执行财产的处理情况进行详实记载,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执行过程中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求在法律的框架内,避免矛盾的对立,使执行工作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
四是改革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拓展执行工作新途径。扬州中院为提高案件执结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建立起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执行方式。一是健全制度。在全省法院较早推出了《登记备案制度》和《债权凭证制度》。对申请执行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执行线索的,可由法院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后一定时间内仍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领取债权凭证,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三是拓宽执行途径,提高执行艺术。采取以物抵债、以财产使用权、经营权、租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债的方式,努力使执行的实物财产及时变现;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执行会战等方式,攻克“骨头”、“钉子”案件,降低执行积案;采取债权转股权、分期执行等措施,努力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三是严格控制中止、终结执行案件。扬州中院早在去年初就根据《民诉法》、《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强化了对执行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查。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