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院七条措施规范诉讼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04-11-08 浏览次数:1726
该《意见》针对今年6月、7月份全省法院开展的诉讼费和执行款物专项检查活动中暴露出的其他诉讼和实际执行支出费标准混乱、执行缓、减、免诉讼费制度不严谨、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应增收的诉讼费用疏于过问、以及与当事人办理结算、退费手续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七条措施:
一是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财政局下发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对全市法院异地调查取证、异地调解和异地执行案件支出差旅费用的预收标准进行了统一,并严禁在最高法院规定的范围外再收取邮寄费、出车费等费用,严禁以接受赞助或其它方式变相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是严格按照省法院《关于诉讼费缓、减、免的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
三是规定审判业务庭对个案诉讼费用在结案前负有最终核算的责任,对多收的费用,应予以退还,对经批准缓交的诉讼费用在结案前催收,对预交时减交或免交的案件,如对方当事人败诉,也应判令对方当事人负担,并及时填表交立案庭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四是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对诉讼费的收取和负担进行审查,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或负担方面有误的,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
五是所有有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均填写诉讼费用情况登记表,承办法官结案后应注明诉讼费用实际收、支、退情况并附相关票据,由庭长核签后,在报结案件时一并交立案庭审核。
六是案件质量评查组将诉讼费用的收退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评查结果纳入承办法官岗位目标进行考核。
七是全市法院监察室公布举报电话,每年适时组织诉讼费用专项检查,对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