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日前,无锡中院对被告人刘荣宜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该案为迄今为止无锡地区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受贿、贪污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荣宜于1995年至2002年间担任江阴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并于1997年11月起兼任江阴市给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5年8月至2002年9月间,其利用担任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自来水总公司管道、土方工程、材料采购、装潢等业务活动及人事安排活动中,先后多次收受业务单位人员及相关个人贿赂的现金,合计人民币404万余元,美元7000元。其还于1998年2月至2002年1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造工程骗取本单位工程款,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手法非法占有公款828万余元,其中262万余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荣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贪污罪中有部分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有部分贪污财产系由改制后的企业占有,与完全个人占有有所不同;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已退清全部赃款;被告人家属也已配合人民法院,提供了财产刑的保证等情节,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