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阳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大、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5-09-12 浏览次数:1352
本网镇江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数是“民转刑”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对抗情绪大,矛盾冲突激烈。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既要服刑,又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往往形成“收监容易赔偿难”的状况,使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从而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造成涉法上访。近年来,丹阳市法院始终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努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使绝大部分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并兑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一是强化庭前调解。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外,把庭前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开庭审理前要求承办人要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
二是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在制订庭室百分考核目标责任书的时候,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硬指标写进百分考核责任书中,明确要求刑事审判庭、少年庭在审理的附带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并规定在季度或年终考评时,凡是调解结案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将予以加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予以扣分,使调解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到每个审判人员身上;
三是建章立制,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为。为了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该院先后制订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须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原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要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程序》等详细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四是多措并举提高调解率。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脾气、性格等找准切入点,采用“唤起旧情法”、“冷处理法”、“心理透视法”、“拉家常法”、“多方疏导法”等调解方法,把法理与情理讲到当事人心坎上,使胜者不得寸进尺,败者心服口服,自愿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化解讼争,提高法院调解的成功率;
五是严格刑罚适用,体现刑事政策。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拒不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作为衡量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酌定从重情节,通过刑罚的适用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一是强化庭前调解。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外,把庭前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开庭审理前要求承办人要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
二是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在制订庭室百分考核目标责任书的时候,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硬指标写进百分考核责任书中,明确要求刑事审判庭、少年庭在审理的附带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并规定在季度或年终考评时,凡是调解结案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将予以加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予以扣分,使调解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到每个审判人员身上;
三是建章立制,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为。为了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该院先后制订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须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原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要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程序》等详细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四是多措并举提高调解率。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脾气、性格等找准切入点,采用“唤起旧情法”、“冷处理法”、“心理透视法”、“拉家常法”、“多方疏导法”等调解方法,把法理与情理讲到当事人心坎上,使胜者不得寸进尺,败者心服口服,自愿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化解讼争,提高法院调解的成功率;
五是严格刑罚适用,体现刑事政策。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拒不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作为衡量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酌定从重情节,通过刑罚的适用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