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1-18 浏览次数:1613
本网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对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执法不统一问题,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一直位居各类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前六位,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4年已经超过传统的资源、公安类行政案件,上升至第二位。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立法滞后、政策规定较多、市场主体劳动保障意识较差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动保障的法治化程度较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容易激化,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法院迫切要求对审理该类行政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规范和统一。江苏高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学理论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工伤认定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对劳动保障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非诉执行等问题也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合理界定了工伤认定实践中易产生不同认识的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概念,对以往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争议较大的劳动关系确认、因工伤亡情形、工伤认定对象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解决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疑难问题和统一司法尺度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一直位居各类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前六位,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4年已经超过传统的资源、公安类行政案件,上升至第二位。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立法滞后、政策规定较多、市场主体劳动保障意识较差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动保障的法治化程度较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容易激化,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法院迫切要求对审理该类行政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规范和统一。江苏高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学理论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工伤认定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对劳动保障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非诉执行等问题也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合理界定了工伤认定实践中易产生不同认识的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概念,对以往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争议较大的劳动关系确认、因工伤亡情形、工伤认定对象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解决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疑难问题和统一司法尺度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