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灌溉渠的合理使用可以促进粮食的丰产,因此,各乡镇均派专人对灌溉渠及时维护,并保证其畅通。方某系所在村组的管水员,因阻止同组村民汪某向灌溉渠内倒鸡粪而发生纠缠,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2006年1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年62岁的方某系海安县某镇一村民小组的管水员。2005年2月20日11时许,方某发现同组村民汪某将鸡粪倒进灌溉的硬质渠里,便前去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后,方某回家拿来铁锹欲铲灌溉渠内的鸡粪,双方发生纠缠,纠缠中致方某跌倒,头部摔在水泥路面上受伤。当天,方某被汪某送往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右颞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住院治疗35天后出院。出院后方某根据医嘱先后三次到该院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262.58元(汪某给付2000元),交通费100元。纠纷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方某遂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84.28元。
  法庭上,被告汪某辩称:2005年2月20日,我因在本组渠道里暂时堆放鸡粪,与方某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方某所穿的拖鞋粘了鸡粪而滑倒在水泥地上致头部受伤,我已经给付2000元。但方某的家人将我打伤,还摔坏我家里的东西,我也要求方某赔偿我的损失。
  海安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管水员方某与村民汪某因堆放鸡粪的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中,双方发生口角后,身体上又发生纠缠,并导致纠缠过程中原告方某受到损伤,故汪某应赔偿方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方某遇事不够冷静,处理方法不当,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汪某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纠纷过程中被原告亲属打伤,东西被损坏,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应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方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9185.81元,扣除已给付的2000元,被告汪某还应赔偿原告方某7185.81元。 
  [后语]
  灌溉渠好像农田的生命线,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粮作物的丰收,从而影响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呼吁广大农民兄弟保护灌溉渠、爱护灌溉渠,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维护和睦的社会环境!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培培、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