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育,原告王某每月支付其子抚育费200元至其子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23日在该市徐塘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2000年11月7日生一子,由于家庭琐事较多,被告脾气越来越不好,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被告时常动手打原告。原告曾于2005年3月诉至该院要求离婚,该院于同年4月11日判决不准离婚,其后一直分居,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至今,2005年12月27日原告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既不注意及时沟通,又不能互谅互让,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破裂。2005年4月虽经该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矛盾仍未缓解,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文章出处:邳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欣、朱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