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基层村干部。我村村民小李和妻子小王已结婚十年,过去两人关系还可以。近年来,小王与黄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夫妻俩为此引发矛盾。前不久,小王向小李提出离婚请求,但小李生性懦弱,又怕离婚后娶不到老婆,一再哀求小王看在小孩份上不要离婚。小王则讲,不离婚可以,但今后不得干涉其与黄某的往来。令人意想不到是,小李竟然委屈求全地答应了小王的要求,但提出要订立书面协议。最后,小李、小王找到了我们村干部。我们村干部从稳定家庭关系出发,帮助起草了婚外情制约协议,主要内容是小王保证不与小李离婚,小李今后不无端干涉小王与黄某的往来。现在,小李又提出对该协议要进行公证。不知公证部门能否对该协议进行公证,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  者:谢  英

 

 

谢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公证的范围问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公证机构可以对下列事项予以公证: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2006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从来信的情况看,尽管申请公证的事项名为“婚外情制约协议”,但该协议与我国一夫一妻的原则,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德都是相违背的,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公证机构对该协议应当不予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