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就该罪的犯罪对象,大多数学者认为“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诚然,强制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可以按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强制侮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该如何定罪呢?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猥亵”与“侮辱”虽然一般都具有刺激或满足色欲需要的内容,且二者往往存在一定的交叉,即有的行为既具有猥亵的性质,也具有侮辱的性质,如当众剥光妇女衣服的行为。但二者毕竟是有所区别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例如,搂抱、接吻、捏摸乳房、抠摸下身,等等。侮辱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用淫秽下流语言调戏妇女;剪开妇女裙、裤,使其露丑;向妇女显露生殖器;强迫妇女为自己手淫;扒光妇女衣服示众,等等,猥亵妇女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而侮辱妇女,则不一定以自己的身体接触妇女的身体,来满足精神上的性刺激,这是二者在形式上的一点区别。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强制侮辱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这种行为,因其不属于猥亵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那么可否认定为侮辱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以妇女为对象的侮辱罪是鉴于私仇、报复泄愤动机,具有明确和直接的贬损女性人格与名誉的目的,而且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而这里强制侮辱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各种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伤害女性性羞耻心的行为,而且不一定是公然进行的。另外,侮辱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强制侮辱年满14周岁以上的妇女的,按强制侮辱妇女罪,依法可最高处以15年有期徒刑;而强制侮辱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按侮辱罪最高仅可处以3年有期徒刑。这显然与刑法对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是相悖的,而且也有违一般的社会公理与常理,这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使得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有效调整。综上,强制侮辱妇女罪中的妇女范围应作扩大化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