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观念现代化的视角透视雷锋精神
作者:王新兵 王建秋 发布时间:2006-06-21 浏览次数:3306
一、概说
北京某部队为弘扬雷锋精神,在某大市场设立一免费修表点,致使该市场租了摊位交了税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它修表人员叫苦连天,后他们联合起来以不正当竞争将部队战士告上了法庭。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类似情况的出现,引起社会对雷锋精神的再探索。笔者欲从法制观念现代化的角度对雷锋精神再作思考。
“现代化”在国际上认真而又系统地讨论,是起始于1960年在日本箱根举行的“现代日本”国际学术会议,其内涵甚是丰富。法制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可见法制现代化是动态性的概念,因为它是一个过程,是一种连续,是一种变革。也有学者认为,法制现代化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从总体上看,法制现代化包括法律精神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现代化和物质设施的现代化。而其中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又是整个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制制度以及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着的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法制观念现代化是指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时代变迁过程,是社会主体法律观念的重构过程,是一个社会法律精神的创新过程。”总而言之,现代化的法制观念是以最先进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观念,包括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价值目标、战略路线和各种法律制度的运作原则等。
雷锋精神的内涵,因领导的题词,较为一致。雷锋,1962年8月因公殉职,献出了22岁的年轻生命,其所在的沈阳部队被批准授予“雷锋班”称号,毛主席的题词是“向雷锋同志学习”。雷锋精神的最初概括也是最完整的概括是周恩来总理的题词。其一是1963年2月给《中国青年》编辑的题词:雷锋同志是劳动人民的好儿子,毛主席的好战士。其二是1963年3月7日在《解放军报》编辑的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憎爱分明的阶级立场,言行一致的革命精神,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在此以前,即1963年2月8日,周恩来在文化艺术工作者春节联欢会上说过:雷锋是贫苦的孩子,是革命胜利后才获得幸福生活的,他全心全意为革命,雷锋日记反映了全心全意为集体的思想,是一部很好的日记体文学。同时他要求文艺工作者要过好思想关、政治关、生活关、家庭关、社会关这五关,而过生活关就是全心全意为集体,要求我们先公后私,有时公而忘私。1963年2月26日,周恩来同时在全国农业新闻技术工作会议和解放军政治工作会议联合举行的报告会议上,首次系统地概括了雷锋精神的本质:“雷锋同志的高贵品质,可以总结为这样几句话:坚定的阶级立场,表现为爱憎分明,充沛的革命精神,表现在公而忘私上,伟大的无产阶级战士,表现在奋不顾身上。”如江泽民同志说的,雷锋精神的含义,周恩来同志已总结得较为完整。
二、一种运动和发展观
“运动,就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就它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来说,运动是物质根本属性,包括宇宙的一切变化和过程。”而发展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新旧不断交替的性质以及由低级到高级的上升或前进的过程,事物的运动是绝对的,事物的发展是新旧事物的交替过程,是从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过程。
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传统与现代性两种因素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制观念的现代化,一方面内在地包含有对传统法文化中某些积极因素的肯定与继承,另一方面是对传统观念的历史性否定和时代超越。法制观念现代化的发展过程,是法制观念的相对静止和绝对运动过程,其发展趋势必然是从低级向高级,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是对传统观念的打破,现有观念的融合又动摇,再而从相容到不相容,进而层层推进的过程,从而更体现和符合现代社会的各项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何为传统?何为现代?虽甚有争议,但能意会的现代含义已象洪水般趋势不可阻挡。但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传统社会本身蕴涵着某些现代性的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又有许多传统性的成分。明传统与现代有相对性,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有机统一,是一种运动的发展过程,其含义内容、追求的价值标准和目标是发展变化的,其趋势是有利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雷锋精神的实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精神理念如同母爱是永恒的,但其精神的内容也如同母爱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其内容将更加丰富,更加反映和符合时代的价值目标、价值内容,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永恒的主题,是高尚的追求,是现实价值目标也是终极价值目标,但怎样为人民服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发展是事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雷锋精神也是一种事物,运动是事物的固有属性,雷锋精神的内涵随着物质条件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其发展的趋势也是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是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不是阻碍或侵害服务。
因此,法制观念现代化和雷锋精神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是绝对运动着的和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着的过程,而且其运动和发展的方向不是反向而是同向,同时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朝着一个终极理念和目标整合着、协调着、发展着。作为两种文明,正如日本的福泽渝吉说的,“文明并不是死的东西,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即“文明的发展是无止境的。”
为人民服务,使人民的生活完美,是每个人也是国家的终极价值目标所在。作为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制观念现代化,本身就是从传统束缚中解脱出来,建立现代性理念,以便更加促进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更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雷锋精神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运动,不是社会规律服从雷锋精神,而是永恒的主题??为人民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更加丰富多彩,更加符合社会的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反映现代社会人民的价值目标和理念。
三、法制观念现代化和雷锋精神的关系
(一)二者的关系之一:文明程度不同
法制观念现代化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向更加文明的发展过程,是法制观念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法制的文明,首先是法制观念的文明,即改变人心,雷锋精神也是一种社会文明,在一定意义上讲,其也应该是,比法制观念现代化更高层次的文明,或说现代化法制观念是雷锋精神的基础,是文明社会中首先应该具有的精神意识、观念基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境界是现代化法制观念的更高追求价值形式。
现代化的法制观念和雷锋精神,作为一种先进的意识形态,都具有合理性,是文明程度在人脑中的反映和追求。但并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简单移植或反映,它能在深刻认识现实经济关系本质的基础上科学地揭示其发展趋势,并引导人们自然遵循历史发展规律而前行。超前性的法制观念带动观念创新,推动法制建设,本身符合法制观念现代化的运动观、发展观。雷锋精神的内涵丰富,其基础是爱心、爱祖国、爱人民,无私奉献是其爱心的表现,小到关心周围的每一位,再到有螺丝钉的工作态度,大到人民利益至上、共产主义风尚追求,其实分大小也是笔者的一种数理感觉,其实雷锋精神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人生哲学,为社会事业添砖加瓦的诚实精神和螺丝钉精神,都是起着恒久的巨大的榜样作用的。也就是讲雷锋精神既有共产主义的精神理念,又有把对共产主义的憧憬追求变为在平凡工作中的无私奉献。总之,现代化法制观念和雷锋精神都是有合理超前性的,正确的雷锋精神的理解,其内涵是包容现代化法制观念,或说法制观念现代化是雷锋精神的基础表现,守法、护法,本身就是雷锋精神的初要求,连法制都不遵守的精神,不是真正含义的雷锋精神,故说二者的文明程度是不同的。
社会朝着法治文明推进和发展,更向无法文明的终极文明过渡。雷锋精神是德治到法治再到无法治的连接点,是纽带和信号。雷锋精神作为一种高尚的文明层次,特定的社会阶段更显示特定的生命力,如今是法治代替人治德治的过渡阶段,本身就是社会的客观要求,原因是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此即是雷锋精神在特定阶段的反映和要求。此意义上讲,雷锋精神是更高层次的社会文明,如同文明山峰的山顶,但若有顶尖山峰的雷锋精神,而没有深厚广阔的山脚和山腰,顶峰既不和谐,也不沉稳,更象虚设,无山腰顶峰,其文明的海拔必然是不高。
法制现代化首先是法制观念现代化,因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基点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社会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根本动力,也是最终目的。法制观念现代化和雷锋精神是人的现代化的二大法宝,都是提高人的自身素质和修养。而二者中首先应是人的法制观念现代化,一个不会保护好自己权利的人是很难也是不可能持久地为人民服务的,即使全心全意,其结果也可能适得其反。
因此,法制观念现代化的文明是雷锋精神文明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定意义上,前者侧重于现实文明,后者侧重于终极文明。
(二)二者的关系之二:侧重点不同
从静态的角度看,说白了法制观念现代化是一种法制观念,雷锋精神是一种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现代化不是对现实法制的机械认同,而是一种现实与理想的融合和整合过程。社会主体对法制变革事业的未来和前途以及实现这一事业的过程本身,已经在观念上产生了一种自觉的认识和要求,形成了自己活动的理想和目标。因为法制观念现代化反映社会主体对法制变革所创造出来的法制模式的一种主观期待或厚望。设定与确证法律价值合理性优先性地位的过程,乃是由客观到主观、由法律现实到寻求法律理想的过程。雷锋精神作为道德观念也是一样,不是对现实道德观念的照搬,是立足实际,服务现实,更是对美好将来的价值设计和理念向往。二者是现实与理想的磨合过程,但前者侧重于法制观念,后者侧重于道德观念。
法制观念现代化就是现代法律观念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更新和超越,对传统与现代之间可以提出一系列变量,如人治与法治,强制与自由,专制与民主,特权与平等,义务与权利,一元与多元,依附与独立,集权与分权,社会与个体,他律与自律,封闭与开放,这些方式变量中,人治、强制、专制、特权、义务、一元、依附、集权、社会本位、他律、封闭等构成传统法律观念的总体特征和价值取向;反之,法治、自由、平等、权利、多元、独立、分权、个体、自律、开放则构成为现代法律观念的主要特征。雷锋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是对真、善、美的追求,是人们内心确信的关于善于恶、美与丑、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和在这种判断指导下的行为规则,雷锋精神的丰富内涵有“艰苦创业、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奋力拼搏的奉献精神,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处处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的主人翁态度,相互尊重、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和谐融洽的良好社会风尚。”更有的就是前文中提及的周恩来同志题词的四个方面的概括。
最早道德与法律是不区分的。西方有学者、思想家曾说过,“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法律的哨兵”。博登海默说过:“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这种道德中大多数基本原则不仅已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而且还应当注意到,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现代化法制观念是对传统观念的超越,但更接近于现实法律规定,而现实法又是现实社会中大多数道德观念的再现和制度化,雷锋精神是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文明,作为较高道德标准的雷锋精神,立法者不易完全现实采纳,而是一种立法的方向。因而作为较低道德层次标准的现代化法制观念,雷锋精神理应包容之,并首先以现代化法制观念为基础。一切积极进取、艰苦创业、自强不息、奋力拼搏的奉献精神,都是以法治、自由、平等、权利、多元、独立、分权、个体、自律为基础的,一个连自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人,是无法具有雷锋精神的实质内涵的。
四、社会的良性发展:二者的和谐和融合
雷锋精神和雷锋事迹包含多层次的内容,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爱国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其中共产主义道德是雷锋精神境界的最高层次。法制观念现代化是对现实法制的升华和超越,其首先是立足现实社会,同时人们在对雷锋精神的一定层次的认识深化和大众化以后,给以制度化、法制化,如社会公德的见义勇为、扶老携幼、文明礼貌,通过立法给予制度化法制化。因此,良性发展的社会,是人们观念向现代发展和深入的社会,是对良法的深刻认识和逐渐制度化的发展过程,更是雷锋精神的大众化层次内容的法制化过程,即是一种“通过法律的道德控制。”如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有“不施帮助罪”。1993年冬,在幕尼黑,有小孩儿不慎掉进结冰的湖中,周围有许多人旁观,但无人去救。事后一些见死不救的旁观者被以此罪名判了刑。国内外已有许多地方将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我国广州市颁布《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重伤病员,医疗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重病人,均应主动救援。不仅医务人员,任何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都应及时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违法者,将由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或法律的责任。”
从我国部分地区和外国立法看,雷锋精神的弘扬,其形式已不只是宣传教育,而是自发到自觉再到大众化的法制式过程,即雷锋精神大众化法制化,做到人人守法,就是雷锋精神的一定层次的反映。因此,法制观念现代化推定和加速制定良法,而制定的良法是不断向终极价值目标和理念过渡和靠近的雷锋精神的反映。良性社会是法制观念现代化和雷锋精神的和谐和融合,根本不是矛盾。难怪有人说当代中国人缺少的不是“互助”精神,而是“自主自律”精神。邓小平同志也说过,“还是要靠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与守法的传统”。由此有人考虑中国法文化权利意识现代化问题时,不由自主地把希望寄托在公民主体性权利意识和合理化守法意识的培养上。
亚里斯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制观念中的良好的法律不一定全是雷锋精神的内容,但雷锋精神的正确含义和内涵的制度化、法制化、肯定是良好的法律。
五、结束语
理性的主体是发展市场经济和研究市场经济的前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优化,是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结果,价格规律支配下的竞争机制是市场规律的精华。现代雷锋精神首先应该具有市场意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价交换,是首先应有的理念。
本文开篇案例中,某部队在国家提供物质资源保障的前提下,无偿为人修表,在特定的市场经济场合中,其行为已破坏了市场竞争氛围,动摇了等价有偿、公平交易、自由竞争等市场理念和秩序,导致的结果是资源配置趋向不合理,不能实现人民的最大满足,也不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其初想法是想靠近终极目标和价值的,但其内容和方式已不符合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规律,其基础和前提也以违反市场规律,因士兵的生活费是由国家无偿供给的。应需指出的是,雷锋本人却是一位风格高尚而且竞争意识很强的人,他无论在哪一个岗位上,都有一种奋发向上、敢于进取的最尖精神。
以权利本位为精要的法制观念现代化,并没有否定雷锋精神,相反,雷锋精神正是法制观念由传统转向现代的指路灯。法制观念现代化和雷锋精神都是以人为本位的思想素质的渐进和提高,其过程和表现,最佳的状态不是象小溪似的哗哗作响,而是象大海似的内涵丰富,海浪最大,也是水平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