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召开“调解扣除审限制度”规范性意见专家论证会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06-07-04 浏览次数:4808
本网讯:6月29日下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的“调解扣除审限制度”规范性意见专家论证会在南京召开。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马汝庆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副教授、南京、苏州、南通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及省法院立案庭、民二庭、民三庭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论证会上,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起草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调解扣除审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说明,与会学者和代表对《意见》进行了热烈讨论,在充分肯定规范调解扣除审限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意见》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制定《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调解扣除审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既是为了解决实践中调解扣除审限不规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的具体化。《意见》从扣除调解审限的启动、审批、次数、期限和管理等方面对调解扣除审限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意见》初稿将根据专家论证会讨论的意见修改后报送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