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体现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应着重加强法官在判决前对当事人进行导诉、提醒、解惑、授法等释明工作,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能积极正确的进行诉讼,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大大提高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在推行判前释明工作时,重点应强化以下四个阶段的释明工作:

一是强化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在立案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诉讼。及时告知其诉讼须知和诉讼风险,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有关要求及法律后果,并指导当事人举证,从而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的完成举证,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是强化庭前调解阶段的释明工作。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应加强对调解程序的指挥、引导和解释,及时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分析案情,适度评价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及其依据,合法、合理、合情的劝导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以使当事人能本着“向前看”的合作发展精神,消除对抗、误会和隔阂,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圆满顺利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三是强化庭审阶段的释明工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尽可能平衡,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遇到当事人的陈述意思表示不清楚、不充分或对有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所提出的主张和请求不准确、不规范时,法官应及时通过发问、启发、提醒等方式合理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以恰当的提示,促使当事人能进一步澄清或补充自己的请求、主张及理由。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聘请了代理人,另一方未聘请代理人时,更应注重强化对未聘请代理人一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以保证其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宣判阶段的释明工作。在宣判案件时,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时向义务人讲明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积极效果,说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通过对义务人进行必要的讲解说明、提示指导,促使其及时正确的履行生效裁决,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