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PT检测疏忽 医院赔偿患儿50万元巨款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11-06 浏览次数:2906
本网徐州讯:家住徐州市贾汪区的男孩杨光是该地富强小学的一名小学生,2004年5月,他因“畏寒、发热、胸闷”被该市的一家医院诊断为“感性性心内膜炎、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而不得不暂停学业,住院治疗。然而,实施治疗的这家医院因PT检测疏忽,非但没有彻底治愈他的病症,反倒使他幼小的身心再度遭受了巨大的创伤,日前,这起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医疗纠纷案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又作出了新的判决。
2004年5月7日,杨光因上述不适入住徐州某知名医院心内科治疗,5月16日转入胸外科,5月19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瓣置换术、心内赘生物清除术”,手术顺利。5月21日,该院为其拔除心包及纵膈引流管,并开始给予服华法林抗凝,剂量为5月21日5mg、22日5mg、23日2.5mg。5月24日晨,杨光出现右侧肢体不能活动、失语情况,经CT检查为“左额颞顶出血”,经神经外科会诊为:“有脑疝形成,继发性脑干损伤,且凝血功能差”,需行急诊血肿清除术。同日,该院在全麻下行“左颞顶开颅、血肿清除术”。5月31日,经CT检查杨光“左额叶及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需再次进行手术。被杨光父亲拒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医学会对本病例鉴定认为:院方对该病例术后服用华法林钠片的PT值检测不及时,患者24日晨颅内出血与未能适情调整华法林钠片的用药剂量有关,患者目前现状与其颅内二次出血(5月31日)时患方拒绝手术治疗也有一定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认为:主动脉瓣置换术必须终生抗凝治疗,医方在施用华法林的剂量与时间、方法上是符合规范的;该病员于服药后第三天发生危及生命的脑出血,经及时的手术清除血肿,使病人好转;抗凝治疗具有相当高的出血并发率,而机体个体的特异性及对该药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异,本例脑出血属换瓣术后治疗的并发症。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杨光父亲虽对省医学会的鉴定持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
2005年8月,徐州市泉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精神抚慰金3万元)582173元。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将原诉讼请求831675元变更为1976199元。
该院在重审中另查明,被告在给杨光手术前于5月7日进行过一次PT值检测,术后于5月21日给予魏光服用“华法林钠片”,直到5月24日杨光出现险情时才再次进行PT值的检测。
法院认为,华法林钠属抗凝药物,其药物说明书禁忌中有凝血功能障碍、出血倾向禁忌的说明,199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法林钠”注意事项中亦有,严重高血压及有出血倾向者禁用。其次,原告和被告分别提供的医学文献中均有华法林钠使用前和用药期间需定时监测凝血梅原时间(PT)。医学文献及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抗凝治疗具有相当高的出血并发症,而机体个人的特异性及对该药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异,对此被告是悉知的。但被告在对原告使用抗凝治疗时,没有积极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及时对原告服用华法林钠片后进行检测。特别是原告系未成年儿童,被告更应该密切注意病情变化,定时检测,及时调整用量,预防出血发生和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但被告直至原告服药后第三天且已经出现强烈病理反映方才进行检测,存在明显的疏忽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医学文献及两级医学会的分析意见,被告对原告服用华法林钠片后的PT值检测不及时,未能适情调整华法林纳片的用药剂量与杨光2004年5月24日颅脑出血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抗凝治疗本身具有相当大的风险,且杨光目前的状况与其5月31日第二次出血时杨光家人拒绝治疗有关。综上,由被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光医疗费7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0元、营养费5600元、护理费103733.33元、残疾用具费6000元、交通费995.2元、住宿费320元、终身护理费29123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383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