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200128,个体工商户张某由于资金紧张向其邻居丁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半年,从200128200188。但合同中未约定利息。200189,张其还给丁某2万元,丁某向张某索要利息。张某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自己只有偿还本金的义务。丁某认为,没有约定利息是由于自己疏忽,张某应按签订合同时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来计算并支付利息。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公民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般要约定利息条款。根据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另一种是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即其借款人、贷款人都是公民。本案例主要涉及第二种合同。关于民间贷款利率,当事人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张某和丁某在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胜诉。本案提醒读者,在签订借款时,应注意明确利息条款,以免自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