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王某在卸货时被断裂的车门砸伤,判决雇主被告董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1173元。

被告董某出资开办宜山港口,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原告王某在该港口从事较为固定的装卸工作,并由该港口负责派工和排序,原告凭卸车单在港口领取报酬。200618,原告王某按港口安排的顺序卸货,在打开车箱门时,由于车箱门与车体在连接处断裂,车门掉下将原告王某的右脚砸伤。原告王某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董某仅代原告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余损失未予赔偿,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王某在宜山港口从事较为固定的装卸工作,其所从事的卸车工作由该港口统一排序调度,并凭卸车单在港口领取报酬,原告王某与港口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但宜山港口表面上看系法人实体,但在诉讼时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不能作为本案赔偿责任主体。被告董某系宜山港口的实际开办人,其应作为原告王某的实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