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送孙子上学的路上拾得他人巨额失款,在失主着急万分的时候,她却不仅不还钱,还否认拾得该款一事,被失主告上法庭。1219,被告马某被判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失款38110元。

20061137时许,黄某将38110元现金放在上衣口袋里,骑车去还钱,当行至某路段时,口袋内的38110元失落,黄某未在意,此时马某骑车沿同路送其孙子上学,见后即下车拾起黄某失落的钱放在其自行车的车篮内,继续骑车送其孙子上学。后黄某发现钱款丢失,即掉头查找,闻听失落物被一送小孩上学的妇女所拾。经请求,该小学教师在课上问谁的家长拾到东西,马某孙子承认其奶奶拾到东西。但马某否认,并拒绝作测谎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拾到的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马某拾得黄某遗失款38110元之事实,虽马某予以否认,但结合本案证据:遗失物的来源、用途;黄某、马某相一致的途径路线;沿途目击证人到庭提供马某拾款事实;马某孙子证明马某拾到有关物品等已形成了一条证据链,符合证据之要素特征,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又及马某拒绝作测谎鉴定,完全可产生马某拾得黄某遗失款38110元的内心确信,故黄某之诉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