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审委会实行“听证”制度
作者:顾开龙 宋红卫 发布时间:2007-01-10 浏览次数:1660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不断完善、创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日前又推出了“听证”制度,即让承办法官向审判委员会说明案件为什么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回答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睢宁法院认真落实省高院《江苏省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4-2008)》有关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改革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新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这是该院自2003年以来对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进行的第三次改革。
在以往的审判委员会上,对于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都是由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案情发表不同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但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不清楚承办法官对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如何认识的,因为什么原因造成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实行“听证”制度,就要求承办法官“面对面”的向审判委员会说明案件为什么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回答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这一制度的出台,即保障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又避免了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重复以前的错误,增强了承办法官的责任心,提高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