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规范民商事审判做到“四不为”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1-11 浏览次数:1590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强对民商事审判部门的管理力度,通过实行“四不为”严格约束民商事审判活动中不规范的现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不为追求效率而缩短答辩期。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充分给与被告15天答辩期,除了征求被告意见可以缩短答辩期以外,充分保障其答辩权利。
不为追求形式合法而虚列合议庭成员。我院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不低于50%,同时院审管办不断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检查力度,杜绝虚列合议庭成员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求合议庭成员庭前认真阅卷与研究案情,制定庭审计划,庭审后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认真合议,对于少数意见应详细记录。
不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久拖不决。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注重以调解结案,同时注重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相结合,2006年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56.37%。但对于部分久调未结的案件,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迅速判决。
不为追求当庭结案率而仓促下判。2006年,我院民商事案件当庭结案率61.56%,但我院不为追求当庭结案率而仓促下判。对于当庭结案的案件,我院规定除调解、撤诉案件外,所有判决的案件必须由庭长把关,判决书由庭长审核,重大案件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