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未按简章施教 学生状告违约获赔
作者:薛卫国 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01-15 浏览次数:2203
法院查明:2002年5月,姜堰市某职校到戴某所在的初级中学散发招生简章,该简章载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制为3年;主要课程有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网络基础、微机安装与调试、网络操作基础、企业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应用等6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发放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习期间参加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发放技术等级证书。戴某阅读招生简章后,到该校报名,并录取为2002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的学生。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职校收取戴某学费3600元(每学期学费900元),职校授文化课、选修课10门,按简章授专业课4门,尚有2门专业课未教。2004年5月之后,职校以企业实习代替其组织的学生技能培训,但须通过企业面试,戴某几经面试均未通过,只好自己找单位进行技能培训,后戴某要求职校发放毕业证书,职校则要戴某缴纳实习期间的学费900元,戴某不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职校未按简章施教的行为违约,判令职校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校与戴某之间形成的教与学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订立的教育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职校未按招生简章的承诺施教,已构成违约,遂判决职校返还戴某学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