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更新执行理念硕果累累
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07-01-18 浏览次数:1634
本网镇江讯:2006年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硕果累累,继06年9月被省高院确认为“全省第二批创建规范行为示范点”后,又于近日被省高院评为“2003-2006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先依靠着先进的执行理念,先进的执行理念是保证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石。丹阳市人民院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和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三个理念”。
一、“强制在先”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理念。执行过程中,丹阳市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的,实行“强制在先”,通过迅速采取执行措施,尽量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躲避债务,拖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强调“强制在先”理念的同时,确立生存权大于财产权的观念,注重公民人权的保护,不以牺牲债务人的人格权利、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伦理道德为代价而实现债权。通过人性化的执行,求得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树立执行权威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理念。司法工作、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制秩序,维护地方平安稳定,保护人民安居乐业。严格依法执行,树立执行权威,是维护社会稳定所必须的,在依法严格执行的同时,还力求注重工作艺术,使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更好地统一,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事先周密安排,注意方式方法,多做协调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破坏社会和谐。
三、执行中立与司法为民相统一的理念。一方面,明确在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关系中,法院处于中立的地位,引导申请人改变过去“我交了执行费,法院就要给钱”的传统观念,增强执行风险意识,促使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效能;另一方面,积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实行首问责任制、越级上访倒查制和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