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672,刚上小学的张玲玲(化名)随父母在邳州一大型超市购物,在不断滑动的电梯上,调皮的玲玲不停的拍打着电梯的扶手,在上下两层的夹缝处,电梯将躲避不及的玲玲吸了进去,只听孩子一串惨叫,玲玲的父母急忙转身将孩子扯拽出来。玲玲被送到当地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诊断为右下颌骨骨折、上下唇裂伤、右锁骨骨折,六颗牙齿脱落,经过10天的住院治疗,共支付7000余元医疗费。玲玲父母和当地超市事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200611月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中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应该从二个方面考虑。

首先,本案原告张玲玲年仅7岁,尚缺乏判断能力,其父母带其去商场购物,应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但由于他们的疏忽,造成玲玲的损伤。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作为张玲玲的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即此案中的经济损失张玲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作为当地大型超市,是公共购物经营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将电梯设置在墙壁处,存在安全隐患,虽然在电梯处张贴标志,但造成人身伤害,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大型超市对原告张玲玲的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地超市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4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