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就是法院作出的裁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广大公民对判决的信任程度。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笔者认为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审判公开和媒体监督,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审判公开原则可以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可以促使审判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法院是否公开审判的监督。媒体监督与舆论压力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不可抹煞的。通过公开审判和媒体监督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体现了公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为了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宪法确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法治原则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根据法治原则,为保障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必须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促使其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司法体制真正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体制。但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通过发挥司法职能来体现司法正义、维护市场秩序,这就要求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三、加强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其实质就是通过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得到确立和加强,法官权力随之进一步扩大。但是,当法官、法院在相当程度上掌握了决定整个社会应遵循的规则时,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完善的案件复查制度。由于审判人员自身原因的限制,令其自行审查所承办案件,是难以实现审判监督目的的,因此,应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该期间内所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归纳分析,确定原因与责任并加以公布。这样做既有利于通过复查统一审判人员的认识,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又便于落实责任与纠正错误,从而使审判监督落到实处。 

(二)通过多方位反馈信息,对案件进行重点抽查。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些专门的机构,如纪检、监察部门,向涉案当事人发放监督调查表,设立院长接待日,通过当事人对在诉讼过程中的直观感受的反映,既可以使监督人员对已审结案件有强烈的感受,又可以对错误裁判的案件进行重点抽查,以达到审判监督的目的。

(三)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人民法院通过自身的监督体制,查出案件确有错误的,应辨明错误原因,落实责任。如确因主观上的原因,甚至贪赃枉法的,应予以严厉的制裁。确保裁判的公正。只有通过奖优罚劣的监督手段,才能促使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为司法公正创造更好的环境。这是审判监督的根本目的,也是监督的最终结果。

四、审判独立,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宪法之所以规定保障审判独立,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法官的裁判过程或裁判结果如果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随意干涉或否定,那也就意味着司法的公正标准可以随意被修改,那是难以想象的。审判独立,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

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应仅限于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目前法院系统流行的一些做法是不符合审判独立的要求的。如,下级法院携卷向上级法院请示判决结果,或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和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以及上级法院命令下级法院如何裁判等等。这些上下级通气、二审法院给一审法院定调子的做法,使下级法院的裁判丧失独立性,也使一方当事人失去了程序上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尽管审判独立的关键是如何摆脱来自外部压力的困扰,但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应保证下级法院独立审判,逐步限制下级法院请示的范围,直至最终取消请示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通过法律程序监督下级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实行垂直领导,同样不符合审判独立的要求。下级法院法官可能受到上级法院的法官或人事部门官员的干涉,为了个人利益屈从于他人意志而无法独立审判。法院的审判机制可能会从一个泥潭中走出,而走入另一个陷阱。

(二)建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

地方保护主义是审判独立的一个重要障碍,笔者认为,审判制度的改革,首先要打破当前法院的设置体系。中国法院的设置基本上是走行政区划的路子,这种体系无法摆脱司法和行政的各种关联。无论在人事、财政上,还是法官与行政官员之间的个人感情上,都可能产生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因素。因此法院的设置应当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特别是中级法院可以跨地区设置。这有利于防止各县、市的地方保护主义。

(三)法官独立于社会压力 

法官审理一个案件,必然要涉及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对裁判结果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种裁量的余地往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努力争取的目标。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法官要受到代表当事人一方观点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这些群体或个人可能通过举办针对具体案件的专家研讨会,旁听审判,给法官写信、打电话等方式,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压力。在审理一些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件过程中,还可能面对一些集团施加的压力。面对社会压力,仅要求法官通过道德上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通过立法改革司法体制、确立法官的崇高地位、保障法官的独立性是解决司法裁判不受社会压力影响的关键。

(四)法官独立地位的保障

审判独立的根本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不受偶发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条件。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有保障法官独立地位的法律规范。只有进行立法保障,才有可能保证法官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多数国家对法官的任职作区别于行政公务员任职的规定,如法官任职往往采用终身制,非经立法机关弹劾或法院判决,不得被罢免。终身任职问题在美国立宪时期就有争论。

五、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一操作者。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官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官具体裁判个案的公正。

(一)法官的专业素质 

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和规范,法官是否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在大多数国家,法官往往被尊为在法律和法学领域具有崇高地位和极具智慧的人。正因为司法裁判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秩序、提高社会道德风尚十分重要,才由这些对法律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的人来担任法官,以确保司法之公正。关于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我国法官法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程度。

(二)道德素质 

在很多国家,对法官道德素质的要求规定在宪法里。之所以要强调法官的道德素质,其基本的理由是法律和道德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法律的根本是道德理念的上升,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道德在国家意志中的体现应当是一致的。因而,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司法裁判结论往往可以由人的理性判断而获得。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追求公正,应为每一位法官的行为目标。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律的公正本质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技术的要求;而道德素质,是作为技术的法律的正当运作的保证。只有具备了高尚道德素质,法官才可能不受外界的暄扰、官僚的干涉、集团的压力、甚至恶势力的恐吓等等的影响,公正的裁判才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