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王勇、陆永交 发布时间:2007-02-01 浏览次数:2767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有时难以区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结合案例谈几点认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丁某以伪造数额达8万元之多的银行存单作担保,与某企业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骗取了对方价值7万元的货物后逃之夭夭。本案中丁某以伪造的银行存款单作担保,骗取了对方的信任,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丁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罪。
经济合同纠纷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合同未履行的后果产生纠纷,即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产生分歧。在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例如:甲与乙签定了一份二手电脑买卖合同,电脑在合同成立后交付前被盗,于是,双方诉至法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只是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都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行为是在所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例如:王某将一辆翻新的海南马自达轿车卖于李某并告之系新车,李某使用后不久发现该车系翻新,于是,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车。本案中王某故意隐瞒了该车系翻新的真实情况,欺骗了李某以达到自己卖车的目的,但其行为并没有想非法获取对方的财物。因此,王某属合同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发生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但并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