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曾被拒绝过 受伤自己担责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2-05 浏览次数:1726
本网徐州讯:原告在帮工过程中体身受到了伤害,但由于其帮工行为曾被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过,因此对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新沂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补偿原告500元的医药费损失。
许天翔见邻居李闯建房人手不够,主动前去帮忙,李闯对其帮忙的行为明确表示拒绝,但许天翔没有接受。施工过程中,许天翔不小心被墙砖砸伤了右脚,为此花去了3000多元的医药费,于是要求李闯支付该费用,经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天翔主动到李闯建房工地上帮忙,属于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曾明确拒绝过原告的帮工行为,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医药费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闯补偿原告许天翔500元的医药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