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13万元债务让个人承担,一般人谁能受得了。真正的债务人是个“水上漂”,这可急坏了债权人,更急煞了名义上的借款人。债权人诉讼后,姜堰法院因采取保全措施得当,让“水上漂”上了岸;负气的“水上漂”因法官的公正诚挚放弃对抗,主动还上巨额欠款。近日,姜堰法院成功调处了涉及四名被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法庭查明:2003825,中国农业银行姜堰市支行与被告张星舟签订《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姜堰支行向被告张星舟发放个人贷款2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船,借款期限自2003825日起2005824止,借款在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对逾期的借款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

同日,被告张星舟、农行姜堰支行和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三方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农行姜堰支行向被告张星舟发放贷款25万元,被告张星舟连续3个月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向农行姜堰支行赔付被告仲春松此3个月内所欠的贷款本息(含贷款罚息),被告张星舟连续6个月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负责向农行姜堰支行赔付被告张星舟所欠农行姜堰支行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含贷款罚息),农行姜堰支行在获得保险赔偿时,应将有关追索权转让给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

江都人杨兆才出具担保书给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自愿为被告张星舟的(姜)农银(90970)借字(2003)第(0059)号消费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被告张星舟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以及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被告张星舟作为借款人在该担保书上签名。

农行姜堰支行按约向被告张星舟发放贷款25万元,被告张星舟将25万元转借给被告杨兆才。被告杨兆才用该款购置钢质船舶,其偿还很少贷款后便杏无音信。被告张星舟以诈骗为由报警,经公安部门处理,被告杨兆才在《消费借款合同》、《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借款人栏签名并偿还了部分贷款。

由于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按约向农行姜堰支行向进行了理赔。

20061116,原告财保姜堰支公司起诉被告张星舟、杨兆才等,要求被告偿还代偿借款本息133315.86元和律师代理费5183元。

由于被告杨兆才家中无人,本院邮寄送达的应诉手续被退回。2006129,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杨兆才公告送达应诉手续。

200711,新年的第一天,下午5时许,原告电话告知庭长被告杨兆才的铁船停靠在扬中市某水泥厂码头,请求法院派人送达有关手续并采取保全措施。庭长立即通知承办法官张德才,张法官和法警储晶一起直奔扬中。至晚八时许赶到了被告杨兆才大船停泊处,但被告杨某却不知去向。为此,他们就地守候至次日上午,被告杨某终于出现。在依法向被告杨某送达有关应诉手续后,向被告讲明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与被告进行沟通,为案件的审理作了必要的调查并形成笔录。经调查,被告杨兆才称其大船挂靠于安徽省宿州顺达航运公司,由于大船的所有权不明,承办人没有贸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是通知被告杨兆才元月4日到姜堰法院调解。

元月4日,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张法官等人又乘车前往安徽省宿州市调查,经查得知,被告杨兆才的大船确实挂靠于安徽省宿州顺达航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杨兆才。为赶路,他们途中以方便面充饥,返回姜堰时已至午夜。

元月五日,张法官等人再赶往扬中,首先做被告杨兆才的思想工作,告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其船舶是合法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其必须配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承办人的努力,被告杨兆才从不能接受到不得不接受,情绪得到了稳定。哪知白天退潮无法开船,晚上涨潮后方可开船。然而,等船能开时,被告杨兆才不知何时到机舱做了手脚,大船无法启航。为此,张法官一方面向分管院领导及庭长汇报,一面安排人员寻找机修工,同时分头反复对被告杨某等人进行教育,严正指出其妨碍诉讼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情理法面前被告杨兆才终于主动将卸掉的零件安装好,大船终于启航。在航行的过程中,承办人主动与被告杨兆才及其家属攀谈,了解他们这几年的经营情况和家庭情况,从心理上接近与被告的距离,解除他们的戒备心理,争取他们的信任。

由于大船是一个可移动物,如何保管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交原告保管,船要开进内河,开进内河要交过闸费、航养费,加上燃油费,所有费用近万元,其船上物品也必须一一清点,这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被告全家要离开大船,影响其正常生活;如交被告保管,稍不注意,被告就可能将船开走,这将前功尽弃,原告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实现。为此,张法官同志想到了水上派出所和海事局,经协商,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泰州派出所的同志同意协助看管,这样既不会使保全的大船开走,又不影响被告正常生活,而且减少了被告的损失。

原告深受感动,送来锦旗,赞道:“横戈跃马苏皖豫三省驰骋决胜负  亮剑试锋姜泰扬一船扣押定乾坤”。

2007116,再次组织原、被告调解,调解中被告杨兆才对账目提出疑异,要求核查有关账目,因为在公安部门处理时有2万元现金,另外还有2.7万元的质押保证金。本着对被告负责的精神,针对被告杨兆才的疑问,承办人到农行姜堰支行调取了相关的还款清单,经梳对,在公安部门处理时的2万元现金没有入账,2.7万元的质押保证金的利息1172.5元未入账。由于承办人的认真负责,虽然原告一分钱都不同意让步,2007126,原告与被告杨兆才还是达成了调解协议,次日被告杨兆才按协议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