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司法的最前沿,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设立的。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

由于人民法庭身处农村一线,对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等较为了解。同时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便快捷;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地点,或法庭驻地,或田间地头,可以减少群众来回奔波;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判和调解,当事人易于接受,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据统计,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占基层法院总数的50%左右,且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当事人的上诉率,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几乎为零。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如果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好了,通过人民法庭的审判和调解,使当事人有理的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输得服服帖帖,旁听的人也听得明明白白,那么,不仅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法律宗旨落到了实处,农村的改革、稳定与和谐发展也就有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作用,首先要强化自身建设。一是要科学配置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人民法庭集“立、审、执”为一体,按照“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要求,必须配备足够的审判力量。为此人民法庭除配备三名法官负责诉讼案件的审理外,还应配备一名立案人员,负责信访接待、立案等工作,另配备二名执行人员作为一个执行组,负责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为确保人民法庭的安全、庭审秩序及配合执行组的执行工作,还应配备相应的法警。二要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在农村的重要司法窗口,其必要装备是否得以满足,关系到法院审判的整体工作和司法形象。因此,应切实增加对人民法庭的经费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解决人民法庭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强化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司法为民意识。人民法庭的法官来自人民根植于人民,其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必须权为民所用,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决不能以权谋私;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决不能搞官僚审判,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更不能违背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真正树立起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四是要提高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人民法庭要坚持定期学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互相监督的制约机制,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开展学习研讨,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五要对法庭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并实行轮岗制度。要建立科学的法庭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对法庭干警实行比法院机关更优惠的福利待遇政策,在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对法庭干警应定期进行轮岗,以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于基层、扎根于基层。

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还要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转变工作职能。人民法庭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以诉讼的方式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是其主要职责。同时,人民法庭还要发挥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功能,采取有效的途径,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要强化便民利民措施。人民法庭应当加强便民设施建设,设置公示栏、宣传栏,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对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及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要切实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没有钱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非法庭所在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建立快捷、高效的便民服务机制。三是要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外,均应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四是要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努力营造融洽的人文氛围。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要有效地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村民调组织在调处涉农案件中的优势作用,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