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313下午,虽然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法庭第一审判庭内人头攒动、座无虚席,却秩序井然,几十名参加旁听的村民及当事人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去年的1225,新沂市港头镇纪滩村委会与原告田某签订了“四荒”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田某承包经营、管理本村1组西南面的沙沟防洪堰,合同签订后田某拟对该堰进行复土以便种植,该村的一些村民误以为原告将防洪堰复土后将对防洪造成破坏,形成安全隐患,遂阻挠原告施工,原告与村民多次协商未果,继而发生吵闹,矛盾十分尖锐。原告无奈将村民田某、唐某、孙某三农户作为代表起诉到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冒雨到现场勘察、调查,认为本案可能涉及众多农户利益,在通知三被告应诉的同时,也通知了港头镇纪滩村委会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村民到庭旁听。庭审中法官针对案情,对三方的利益进行一一权衡后,提出了三种调解方案,当事人在经过比较后选择了最佳的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审结。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参加旁听的村民均表示高度满意,一致称赞道:“瓦窑法庭法官心系百姓,调解工作艺术、高超,既维护了原、被告利益,也维护了我们老百姓及村集体多方的利益,不仅化解了我们之间的恩怨,更促进了我们和谐地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