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五名打工仔下班后无事生非,为首的觉得在部队练就的一身好武艺有些荒废,便与他人合谋持刀抢劫。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刘某、王某、张某、杨某有期徒刑56个月、26个月、5年、3年、2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1000元不等;贾某、王某还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

经审理查明,贾某、刘某、王某、张某、杨某五人系南通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来自山西襄汾、青海大通、江苏宿迁、山西临汾等省市,年龄在17岁至23岁之间。为首的贾某曾是一名武警战士,四年的军旅生活练就了一身好功夫。

2006108傍晚,五人下班后无事可干,忽生邪念,欲行抢劫。当晚22时许,五人经预谋后,携带一把弹簧刀,步行来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洋液化气公司南侧长江堤岸,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江堤平台上的一对男女在卿卿我我地谈恋爱后,五人采取包围的方式,将这对恋人团团围住,索要钱财。见男的不愿意交出钱财,贾某等人便开始对其拳打脚踢,让女孩不要哭喊。怕男孩逃走,刘某手持弹簧刀架在其脖子上,劫得人民币660元。女孩被吓得魂不附体,被迫将身上携带的价值人民币380元的MP3、手机和人民币110元钱拿了出来。被刺伤左侧胸部、划伤左手的男孩为摆脱这帮人的追打,急中生智,乘隙跳入长江逃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赃款被五被告人挥霍一空,MP3和手机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杨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清赃款385元,预缴了罚金保证金500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