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出台《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沈荷 马倩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1556
本网镇江讯:在处理“民告官”案件中,镇江法院切实转变行政审判理念,从有利于营造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出发,加大对行政争议的协调解决力度,妥善化解“官民”纠纷,营造和谐“官民”关系,增进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2006年,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或者在行政机关纠正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案件占42.49%,同比上升3.67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日前,镇江中院结合该市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制定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行为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适用程序以及结案方式。《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使协调和解有据可依,而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做法和司法尺度,使协调和解行为置于有效的司法监控之下,有利于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彻底解决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