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献呵护爱心 播洒司法阳光-阜宁法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纪实
作者:张益 缪大军 发布时间:2007-03-26 浏览次数:3322
阜宁法院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强化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全方位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2002年以来,该院连续5年被省高院和团省委联合确认为江苏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5、2006年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
重拳出击:严惩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
针对近年来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强奸、抢劫、猥亵儿童等犯罪增多,严重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该院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快审快结,出重拳予以严惩。2004年3月,阜宁县境内发生了一起入户强奸、抢劫的恶性案件,刑满释放人员时某乘村民罗某夫妇外出打工之机,深夜窜至罗某家中,持刀先后对罗某的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实施了奸淫,并抢走了她们仅有的40元生活费。案发后,被害少女整日以泪洗面,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摧残。此案触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深层次问题,在社会上激起强烈的公愤。案件公诉到法院后,因时某是刑满释放人员,“抗药性”强,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承办法官及时到案发地进行调查走访,对案件中的疑点逐一进行排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最终,时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时,被告人时某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在听到时某被判二十年徒刑的消息后,当地群众拍手称快,被害人的父母泪流满面,连声感谢法院为民除恶,伸张正义。
热心感化:弥补留守儿童关爱的缺失
农村留守儿童成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留守儿童因缺少父母和社会的关爱,性格冷漠孤僻,但犯罪具有偶然性,可塑性较强。该院在审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时,本着多挽救一个留守儿童就是对社会多尽一份责任,首先考虑非监禁刑适用的可能,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挖掘每个失足儿童身上的闪光点,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姚某某是一个刚满16周岁的农村少年,原在阜宁县一所重点中学读高一。因父母长年在外打工,为了能买一台文曲星玩游戏,一次盗窃了邻居的10000余元。该院通过审理发现姚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并有退赃等悔罪表现,可以挽救。遂邀请妇联和关工委的同志参加案件的开庭,对姚某某进行教育引导,并会同社区矫正部门多次到被告人所在学校做校领导的工作,让姚某某在被判缓刑后继续上学。如今,姚某某已完成学业,走上了工作岗位。2005年以来,该院判处的留守儿童无一重新犯罪
真情调解:化解留守儿童引发的损害纠纷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家庭管束,玩耍时造成其他儿童人身损害的情况明显增多。鉴于此类案件双方多为邻里,互有过错,该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从邻里和睦出发,立足钝化矛盾,全方位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04年以来,该院受理的16件留守儿童损害纠纷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如2005年10月该院审结的一起留守儿童三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与二被告三家是紧邻,三家小孩经常在一起玩。2005年的一天,三家父母均外出打工,10岁的原告与10岁的被告及14岁的被告在一起用玩具冲锋枪玩“打仗” 游戏,原告的左眼被一枚塑料子弹击伤,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事发后两家被告推卸责任不愿赔偿,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三家相互责备,互不相让,原本和睦的三家反目成仇。如果轻率下判,将无法化解三家的纠葛。为此,该院立足调解,承办法官先后5次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与村组干部一起反复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动员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两被告的父母终于被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同原告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的损失,三家重归于好。案件调结后,3家所在村的村主任握住法官的手说:“多亏你们调解,要不这三家整天争吵不休,我们这里也就永无宁日。”
司法救助: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为重点
2004年初,该院在组织法官到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时,了解到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侵害后因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没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情况较多。此事引起该院党组的高度重视,迅速出台规定:凡涉及农村留守儿童起诉的民事案件,一律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对父母外出打工无法出庭的,法院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避免因侵害留守儿童的责任方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后无法执行,损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主动为受害留守儿童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对留守儿童受到侵害后生活困难,而肇事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暂时无力赔偿的,优先实行司法救助,并作为法院扶贫济困的重点对象,由干警实行结对帮扶。2004年以来,该院共为留守儿童减免诉讼费用2万余元,为留守儿童提供经济帮助等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