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法院四项措施规范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3-28 浏览次数:1657
本网扬州讯:去年9月,维扬法院在市交巡警支队设立市区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以来,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近期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巡回法庭工作。
一是轮岗驻庭轮流审理。为避免专人驻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带来的法官业务能力和知识结构的单一缺陷,防止出现驻庭法官与律师、公安机关、理赔机构之间关系过于密切的职业道德风险,该院将专人长期驻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做法,改为由民事法官排期轮流驻庭,轮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以整体提高民事法官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业务水平,切实发挥廉政机制的防范作用。
二是严格评查考核制度。针对巡回法庭远离法院的实际情况,为防止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活动出现监管空白,该院分管院领导、纪检组、审管办,加强了对巡回法庭的巡查力度。通过采用随机现场走访、随机旁听庭审、随机听取未结案件审理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全面地掌握巡回法庭工作情况。此外,该院还加大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对巡回法庭办结的所有案件进行逐案全面评查,对质量好、效率高的案件及时通报表扬,处理不当的案件提出相应的警示,进一步严格办案程序,确保巡回法庭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三是适当调整庭审方式。为切实提高审判质效,保障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实际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巡回法庭与处理事故行政机关混合办公对审判活动严肃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该院将过去交通事故案件庭审活动一律在巡回法庭进行的做法,调整为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久调不决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情绪偏激难以进行正常庭审活动的案件改在法院举行庭审,力争用严谨规范的审判氛围来维护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活动的权威性,提高解决此类纠纷的社会公信力,确保庭审活动的高效、规范、安全。
四是规范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强调巡回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将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交通警察等人员参加诉讼调解过程制度化,规定巡回法庭在进行诉讼调解时,必须尽可能邀请社会力量参加;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应书面委托交巡警部门先行进行调解,以及时处理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