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快速上升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曹猛 吉增余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2661
最近,笔者对海安法院两年多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作了调查分析,发现离婚案件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离婚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率从2005年19.99%上升到 2006年的23.78%,今年1-3月又上升到28.9%。离婚的理由越来越复杂化、理性化。本文拟对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深层次的原因及对策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当前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大多数为女性。在海安法院两年多来审结的1729件离婚案件中,笔者随机抽取其中865件(即50%)调查发现,原告为女性的是490件,占案件总数的66.87%。这一数据一方面反映了妇女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
(二)30?40周岁的人为离婚高危人群。在抽取的865件离婚案件中,30周岁以下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20%,30?40周岁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68%,40周岁以上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12%。由此可见,离婚的高峰年龄发生在30?40周岁之间,在这一年龄段的人群中,由于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个人需求的膨胀以及面临诱惑的增多,夫妻感情容易破裂,此阶段的婚姻属于不稳定时期;
(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较少。在抽取的865件离婚案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的仅有35人,其他均为个体户和打工族以及无业人员。反映出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
二、当前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婚前基础脆弱,婚后又不注意培养感情导致离婚。
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一见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意培养感情,结果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大多是仓促成婚,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又不能互相包容,加之子女、财产等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婚姻再次破裂,此类案件调解和好成功率较低。而且结婚时间越短,婚姻越不稳定,在海安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最短的婚龄不足1个月。
(二)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
婚外情是近几年成为困扰现代家庭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它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它使一个个家庭走向解体。一部分人因道德观念不强、自身素质差,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易引发“包二奶”、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在这一没有归宿的情感中,有很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海安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65%,真正调解和好的还不到10%。
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取决于受伤害一方所采取的态度。受伤害一方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态度:一是忍无可忍,同归于尽。无论男女,对于爱人有“第三者”都是不能容忍的,他们往往把“第三者”视为仇敌,将爱化为仇恨。这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起杀人、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一刀两断,尽快解脱。多数夫妻会以离婚最终解决问题,既然对方不忠于自己,自己也心灰意冷,对其死了心,长痛不如短痛,决意早日离婚冲出围城,及时找回自己的幸福,这不失为明智之举;三是互不干涉,各自寻乐。“你不仁,我也不义”,报复心理重于一切,但往往又容易造成他人家庭的婚姻危机;四是委曲求全,逃避现实。这是由于受害一方基于经济不能独立或其他家庭因素的考虑,即使对方有“第三者”,也会由于经济问题和对子女利益的考虑等原因,为了爱、为了家庭,只好忍气吞声,希望有朝一日对方能回心转意,重新回到自己身边,仍保持家庭的完整性。事实上,采用这种态度的女性较多。
(三)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过去曾困扰一些家庭的经济问题在淡化,但随之又产生了自私、自我、盲目自尊的富贵病,这在社会上表现为父子相轧、婆媳相欺、夫妻反目的闹剧、丑剧、悲剧等。从海安法院受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来看,由于封建意识在作祟,相当多的男人认为打老婆或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而暴力行为发生后,受虐待者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能忍就忍,不敢抗争,这也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目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然而,正是这种社会地位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又掩饰了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的事实。虽然,现行的《婚姻法》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该法的执行并不令人乐观。受害人求助无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些长期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除此之外,一方面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她的经济收入甚至还高于丈夫。在这种有充足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妇女敢于面对家庭纠纷,不再消极被动地面对家庭暴力;另一方面,社会对女性离婚的道德评价也趋于中性,这也使得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在面对离婚时再也没有了后顾之忧,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寻求解脱。
(四)老年人为追求生活质量而离婚
两年多来,老年人的婚姻纠纷明显增多。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老年人的约占12%。他们离婚的原因很多,一是原本婚姻基础不好,一些老人由于历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凑合型的较多,如今人们思想观念解放了,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离婚大战;二是人在更年期时,夫妻靠得最近,自然受的怨气最多,个性较强的老人容易闹上法庭;三是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一些老人敢于正视这个问题,他们要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并将这羞于启齿的话题摆到了庄严的法庭之上。
(五)不良恶习自毁婚姻。
一方(多为男方)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刑入狱等因素,导致婚姻彻底解体。
(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导致离婚。
一是居家生活柴、米、油、盐,琐琐碎碎的事很多,夫妻间免不了磕磕碰碰,如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必将影响夫妻感情;二是如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也很容易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
司法实践中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经商亏损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情感危机的等等,虽然这些因素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但较过去相比,这些问题已经不是非常突出的了。
三、遏制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离婚率攀升导致家庭的解体,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是有目共睹的。父母的离婚将给一些孩子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自卑和学习成绩的下降等不良影响,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面对快速上升的离婚率,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认为,应当采取一定的对策加以控制:
(一)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
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守则,以引导、调节、约束人们的言行。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的问题,应当依靠德治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同时,要抓好家庭美德教育,通过群众性的教育活动营造夫妻互敬互爱、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确实要判决离婚的,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尤其要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为重要。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条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开始适用,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在适用时还有一些顾虑,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一般都控制在五千元以下,由于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有过错者的财产总额和适当比例(建议40%)来确定,当然,这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增补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以便各级法院统一执法尺度。
(四)离婚时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因而,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积累的学业、职位技能和与外界社会建立的业务关系等,均应视为无形资产投入,作为分割财产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目前,法院对这条规定的执行还不到位,在今后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加大力度,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将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五)对婚姻不忠者,应加大惩罚的力度。
长期以来,对“第三者”插足、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我们更多的是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的求助于批评教育(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受害人,仅仅是从道义上同情、支持。坦率地讲,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教育,毕竟不具有强制性,其对“第三者”的惩戒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包二奶”、红杏出墙者,情节恶劣、构成重婚的,应从严打击,必要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受害人这些弱势群体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而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民调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要强化调节功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以利于维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义务进行劝阻。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出面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作为受害者,也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切不可以牙还牙,在保持自尊、自爱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用爱心去感化对方,多给对方些宽容。
(六)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
公民个人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领域的活动,在参与中增长才干,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笔者认为,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第一,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第二,夫妻要共同经营好和谐美满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避免出现婚姻危险期;第三,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质量。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